《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系国家网信部门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整合完善而形成,旨在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

  征求意见稿对“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认定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应当综合考虑三项条件:处理1000万人以上自然人个人信息;提供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重要网络服务,或者经营范围涵盖多种业务且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

  征求意见稿规定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坚持最小必要原则,限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同时,规定了对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的情形,包括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公开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具体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围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行使权利响应、安全义务履行等环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处置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和事件,防范安全风险。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个人信息分类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处理涉及的安全存储、授权访问、可控传输、对外提供、行为审计等制度,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监测、应急演练、应急响应等制度,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合规审计制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个人信息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制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设专章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标准和监督事项等,并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