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新疆奈恩斯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委受理本金龙(申请人)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水劳人仲字〔2026〕第729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本金龙与被申请人新疆奈恩斯传媒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新疆奈恩斯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本金龙工资13931.03元;三、被申请人新疆奈恩斯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本金龙报销费1481.3元;四、驳回申请人本金龙的其他申请请求。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72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上述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乌鲁木齐力天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唐新耀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待遇等争议(水劳人仲字〔2026〕第1089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18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7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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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月玲〔原水磨沟区南湖北路竹韵耳居采耳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库尔班古丽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水劳人仲字〔2026〕第1082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18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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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小晏〔原水磨沟区会展大道大掌柜集市火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麦尔旦·马木提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水劳人仲字〔2026〕第438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24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7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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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悦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张璐(申请人)诉你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水劳人仲字〔2026〕第862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张璐与被申请人北京悦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北京悦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璐二倍工资30000元;三、被申请人北京悦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璐差旅费4038.16元。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86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上述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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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递谊建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张大清诉你单位因支付工伤待遇等争议(水劳人仲字〔2026〕第981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29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8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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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新疆分公司(被申请人):本委受理张海林(申请人)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水劳人仲字〔2026〕第737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新疆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海林工资48500元;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水劳人仲字〔2026〕第737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上述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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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本公司对外出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授权委托、结算单、对账单、业务确认文件等材料时,仅加盖公司备案公章的材料对本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任何项目章、部门章、非备案私刻的印章所加盖的文件对浩天公司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我司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对于任何冒用本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沈阳浩天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8月5日


  公告

  李志刚,身份证号码:150429********0616。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应急告〔2026〕1-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文书内容如下:在2024年5月23日,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项目部常务副总经理,未指派本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到位,未对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线进行危险源风险辨识,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对该起事故负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证据:《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叁仟捌佰壹拾伍元整(¥43,815.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太仆寺旗农村商业银行(太仆寺旗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账号570030122000000002632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仆寺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水磨沟区安居北路金信旺供应链超市(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本委受理阿丽吐尼沙·依孜布拉、李姣姣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待遇争议(水劳人仲字〔2026〕第1120、1121号),现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自公告期满10日内,定于2026年9月28日10时30分在华光街200号综合办公楼7楼仲裁庭审理,如你单位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