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司法部负责人解读《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本报讯(记者潘巧)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若干规定》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若干规定》的制定遵循以下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提质增效和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行政复议法提出的新程序、新机制、新要求落地落实;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深化以案促治,提升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工作效能;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若干规定》全文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对行政争议的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强化国务院法治部门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做好行政复议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工作;强化行政复议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协调配合,深化以案促治,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定期总结分析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