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构建西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的路径探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近年来,我国西部地区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纵深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动能持续释放,涉外法治需求呈快速增长态势。以区域协同为路径构建西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既可以深化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法治根基,也有利于维护区域安全稳定,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法治化,规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西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协同构建的动因与价值

  夯实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法治基础。对外开放在范畴上主要包含对外国开放与对外国人开放两个维度,旨在推动我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繁荣,稳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进程。就我国西部地区而言,对外开放的重点应在国际经济合作,基础在于依法依规保护外国自然人及法人在华合法权益,保护我国市场主体在海外的正当利益。

  维护西部地区安全稳定的现实要求。强化涉外法治建设的底线在于服务和保障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必须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西部地区具有边境线长、毗邻国家众多、民族宗教情况复杂等突出特点,存在大量的边境经济合作区、边境乡镇和边境村,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鲜明涉外属性,若处理不当,可能给地区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带来新风险。

  构建涉外法治体系与区域法治化协同发展互为补充的法治环境。当下,良好的区域涉外法治环境日益成为衡量地方政府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更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健全和发展涉外法治迫切需要区域法治化协同发展,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构建统一、高效、完备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也是推动区域法治化协调发展的坚实支撑。

  规范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时代需要。数字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引擎,正深刻重塑全球竞争格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形态。随着重庆、新疆等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先后获批设立,我国西部地区数字经济“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数字贸易、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加速集聚,对涉外法治保障的需求不断旺盛。


  西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协同构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区域涉外法律制度供需矛盾突出。当前,我国西部地区涉外法治建设仍存在较突出的短板。一方面,法律制度体系适配性不足,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方面,地方立法相对滞后;对于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涉外法律制度,我国西部地区立法还不够细化。另一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领域法律配套跟进相对迟缓。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已位居世界前列,各类新兴产业及形态相继出现,如贵州、宁夏等西部数据算力枢纽集群逐步形成,这给传统涉外法律应用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区域涉外法治协同实施质效不足。受发展禀赋、资源禀赋差异及区域协同体制机制障碍等多重因素制约,我国西部区域涉外法治发展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一是区域协同立法推进滞后,地方立法多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基础,特别是西部区域涉外法治领域的协同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二是区域执法协同机制不够顺畅。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等环节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区域协同立法势必涉及经济、资源等方面的利益分配,在“竞争锦标赛”的约束下,参与协同立法的各方均试图为本行政区域争取更大利益,这可能因利益分配不均阻碍协同立法开展。

  涉外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亟待提升。近年来,我国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加速演进,涉外人员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一是西部边境地区涉外矛盾纠纷复杂多元,矛盾纠纷具有特殊的涉外性特征。二是涉外矛盾纠纷处置不当易引发次生稳定风险。我国西部地区跨境人员宗教多元、生产生活方式多样,矛盾纠纷处置化解不当易激化升级,甚至风险转化外溢。三是涉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基层阵地与专业力量薄弱。各级综治中心大部分已经完成实体化、规范化建设,但针对发现化解涉外矛盾纠纷的基础仍然薄弱。

  涉外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够充分。据海关统计,“十四五”时期,西部地区外贸进出口19.5万亿元,较“十三五”时期增长63.8%,增速高于全国同期19.4个百分点,展现出强大活力。国际贸易迅速发展对我国西部区域涉外法律服务供给提出了诸多挑战。一是法律服务供给模式与开放形态适配性有待提高,涉外法治服务机构数量、综合实力、服务标准等亟须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外法律服务区域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我国西北、西南地区涉外法治服务水平差距较大,高端涉外法律业务多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三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供给存在明显缺口。人才供给结构与实务需求不匹配,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较缺乏。


  西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协同构建的路径与举措

  完善区域协同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实现西部地区涉外法治高质量协同发展,首要前提在于持续健全完善区域协同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精准立法。聚焦数字经济、边境管理等重点领域,加快制定数据保护法实施细则,细化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二是健全涉外反制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将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稳定的法律规范。三是推进法域外适用制度构建。研究制定法域外适用相关规则,明确我国法律对特定境外行为的管辖依据与适用条件,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域外执法司法程序。四是借鉴国际仲裁经验完善争议解决立法。以西部地区场景为试验载体,引导更多国际商事争议选择在西部地区仲裁解决,进而拓展中国法的适用空间,提升西部仲裁机构的国际吸引力与公信力。

  深化区域协同涉外法治实施体系。在我国西部地区推进涉外法治实施,关键在于构建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能力。一是健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一方面,以省域为基础构建由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共同参与的涉外法治工作协调机制,强化重大涉外法律事务协同作战能力;另一方面,推动建立常态化西部区域跨省信息共享机制,“一盘棋”严密防范涉跨境矛盾纠纷激化与次生风险外溢。二是全面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建立西部地区协同的常态化涉外执法应对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强化跨区域执法环节的预警、评估、救济等措施,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三是深化涉外法治国际交流合作。依托自由贸易区、经济试验区(如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等涉外经贸阵地,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法律规则制定,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健全区域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体系。一方面,统筹整合涉外法律服务资源,共同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与金融、会计、公证等业务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集约化提供西部区域一体化、“一站式”综合涉外法律服务。探索组建西部协同涉外法律服务联盟,建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涉外法律服务库,补齐涉外法律服务短板。另一方面,强化涉外法治人才供给。统筹聚合西部地区法学会、重点高校法学院系及律师协会等平台资源,集约打造涉外法治人才综合培养新高地。争取组织、人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支持,结合地区人才引进政策,提高涉外法治人才薪资待遇及生活保障,实现人才“育得好、引得来、留得住”。

  强化区域涉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以区域协同为路径构建西部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全面提升涉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一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模式,强化法律规范或自治规范等软法约束,健全完善村规民约、边境公约等社会规范体系,通过软法弥补硬法刚性约束不足,引领法律制度优化完善。二是集约打造涉外矛盾纠纷化解阵地。在涉外法治需求旺盛的地市级综治中心优先配强涉外法治资源力量,强化涉外矛盾纠纷跨地域、跨部门统筹协同化解,精准指导支持所辖县、乡镇两级综治中心化解涉外矛盾纠纷。三是创新培育涉外矛盾纠纷化解队伍。统筹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整合“一村(社区)一警”、网格员、“三官一师一员”等政法力量及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资源,着力用好“以外调外”新质调解力量,系统提升重点领域涉外治理能力水平和质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