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的乱象与治理
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需要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以内容专业化和精品化为根本,以传播正能量为目标,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环境。
7月3日,“网信中国”发布通知,中央网信办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清朗·网络娱乐团播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网络娱乐团播中违法违规和低俗不良行为。“团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是本次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内容之一,网信部门将对其精准施策并有效打击,规范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行为,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娱乐团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存在的乱象
网络娱乐团播是指数个主播在同一直播间唱歌、跳舞或以其他方式展示才艺,通过网络用户在线打赏取得收益的网络直播形式。我国网络娱乐团播兴起于2020年,在经历野蛮生长后已步入专业化、品质化和规模化发展阶段。网络娱乐团播与青少年群体乐于接受新技术、学习和适应能力强、求知欲旺盛等特征相契合。它拓展了青少年展示才艺的空间,满足了青少年社会交往的需求,丰富了青少年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受到青少年群体青睐。但随着其快速发展,违法违规和低俗不良的团播行为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违法组织招募未成年人加入或参与团播。未成年人单纯、可爱,其加入或参与的网络娱乐团播不仅可以与同龄人共鸣,而且能唤起成年人的美好回忆。未成年人加入或参与团播成为商业机构关注的“流量密码”。但是,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和娱乐的时间和精力,商业性网络娱乐团播的高强度节奏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外,未成年人加入或参与网络娱乐团播还会让自己暴露在公众视野下,存在被围观、指认、议论、比较、起哄甚至网暴的可能。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加入或参与网络娱乐团播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商业性团播,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商业性团播需要得到监护人同意,且团播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被忽视或变相规避,部分机构或个人在商业利益驱使下,仍违法组织招募未成年人加入团播,或以“助播”“亲友团”等身份让未成年人变相参与团播。
模仿未成年人直播。网络娱乐团播作为新型文化消费方式,注重场内直播与场外互动。它将“点播权”赋予观众,根据打赏排行决定主播出镜时长、屏幕特效等,重构内容供给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增强用户喜好与内容供给的关联。为迎合用户偏好,甚至满足部分用户畸形审美要求,部分网络娱乐团播主体以未成年人直播为噱头,在服饰、语言、动作方面模仿未成年人,对观众进行暗示或误导,更有甚者渲染烘托低俗氛围,靠模仿未成年人“擦边”引流获利。许多网络娱乐团播主体跟风模仿,使得优质网络娱乐团播内容被挤压,甚至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诱导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进行打赏。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且涉世未深,对复杂社会关系缺乏辨识力,容易在外界刺激或诱导下作出非理性决策。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律法规对其作为网络娱乐团播消费者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对团播主体进行打赏。《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规定,不应通过暗示性语言、动作或虚构亲密关系诱导用户消费。部分网络娱乐团播打造恋爱交友、“处CP”等名目,诱导未成年人与主播进行低俗互动,教唆引导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进行打赏。这不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及家庭遭受经济损失,而且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诱导性打赏会让未成年人沉迷在虚假的人设或人物关系之中而难以自拔。一旦虚假的人设或人物关系破灭,未成年人可能产生被欺骗的感觉,导致情绪低落或心理扭曲,甚至诱发暴力倾向。此外,依赖打赏维系的虚假网络关系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金钱万能的错觉。
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的认知逻辑
商业逻辑关注未成年人带来的流量和经济效益。在商业逻辑下,网络娱乐团播作为新型文化消费方式关注用户的注意力。无论网络娱乐团播的商业营利模式采用商业广告方式还是打赏方式,未成年人都只是被计算的数字。在商业利益驱使下,涉未成年人网络团播可能淡化对文化艺术内容的要求,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甚至不惜以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为代价换取商业利益。这使得网络娱乐团播异化为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和侵蚀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慢性毒药。
社会责任逻辑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需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导向,强化平台企业、MCN机构和团播主体的社会责任。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在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需要予以呵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是网络娱乐团播规范发展的底线,平台企业、MCN机构和团播主体要从社会责任逻辑出发树立正确的“风向标”,将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作为评估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加大权重。
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治理机制的落实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表演团体直播运营管理要求》,以及平台企业出台的管理规范等明晰了直播平台、MCN机构和直播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行为提供了相对明确的行为指引。规制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行为的重心应从规则制定转向规则执行,从“纸面上的法”转变为“行动中的法”,营造守法合规者获益、违法违规者受罚的网络空间氛围。
建立疏堵结合的治理机制。一方面,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不能触碰法律法规设定的红线。对违法违规或低俗不良网络娱乐团播行为要通过专项整治和常态化执法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高压态势和警示效应。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应被排除在数字化变革的时代潮流外,网络娱乐团播对未成年人而言并非洪水猛兽,不应一禁了之。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具有满足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人际交往和获得身份认同需要的功能,未成年人不应被严苛管控而与网络隔离。
提升团播内容的质量。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内容要从关注即时感官刺激转向价值培育和引导,以健康的审美为指引,传递积极向上的正能量。直播平台和MCN机构需要对网络娱乐团播内容进行“适龄”设计或审核,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段、认知能力和特点,进行差异化团播服务内容设计,并评估网络娱乐团播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还应大量引入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专业化、高质量演艺力量,重塑团播的健康价值底色。
增强监管执法的精准性与有效性。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及网络娱乐团播行为的类型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分级分类的监管体系。将数字化技术实时监管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多措并举严查违法违规和低俗不良团播行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网络平台、MCN机构和团播主体进行曝光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团播主体和主要成员及时采取禁言、断链、限制或禁止直播等措施,对社会危害性大的团播主体、主要成员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跨平台联合惩戒制度。
涉未成年人网络娱乐团播需要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以内容专业化和精品化为根本,以传播正能量为目标。监管主体、平台企业、MCN机构和直播主体需要各司其职、协同共治,营造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环境。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习近平法治思想北京市守法实践研究基地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