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直击运输毒品罪典型案例
斩断运毒通道 坚守法治底线
——直击运输毒品罪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始终是我国司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毒品贩运是打通毒品流通链条、滋生各类涉毒危害的关键一环,跨区域驾车运毒、依托快递渠道隐蔽寄毒、雇用他人充当运毒工具等,均是当前运输毒品犯罪的典型作案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运输毒品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客观实施运输行为、主观明知是毒品两大要件,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形千差万别,量刑、定罪结果也不尽相同。在第39个国际禁毒日之际,本社记者梳理三起典型案例,帮助公众更清晰地把握司法机关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认定标准与惩处尺度;警示全社会认清运输毒品的沉重法律代价,树牢全民禁毒守法意识。
指使未成年人贩运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就因诱骗、指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运输而被顶格严惩。
2017年7月,陈某颖找黄某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黄某让女友周某荣联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陈某颖指使邓某辰(时年17岁)、陈某深等人携带毒资36万元与黄某会合,次日,经周某荣联系,黄某等人前往毒贩处购毒,因毒资不足,交易未成。
7月23日,陈某颖等人携带另外筹集的毒资来到黄某租住处。黄某等人携款向毒贩购买9包甲基苯丙胺,毒贩将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黄某。随后,黄某等人与陈某颖会合,双方交换车辆后继续前行。
7月24日凌晨,黄某、周某荣、邓某辰驾车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时,冲撞公安人员布设的拦截车辆,并为躲避追捕弃车逃跑。后公安人员在路边查扣邓某辰遗弃的9包甲基苯丙胺共8870.74克,在另一辆车上查扣黄某遗弃的2包甲基苯丙胺共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陈某颖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颖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同时查出陈某颖于2016年曾伙同他人持斧头、枪状物抢劫被害人陈某某黄金首饰(价值9万余元)及3900元现金等财物,认定陈某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陈某颖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颖已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本案被告人陈某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辰等携带毒资交接、运输毒品,将邓某辰引入歧途。陈某颖因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陈某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严惩并判处死刑,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快递公司负责人借企业渠道寄递麻精药品,认定单位犯罪
当下,快递物流行业快速发展,在极大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借机利用,逐步演变为实施违法犯罪的新型渠道。特别是毒品犯罪领域,犯罪分子常借助快递寄送便捷、可实现人货分离的特性规避公安机关查处,给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管、线索摸排与案件查处带来更大挑战。
苏某生系某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韩某找到苏某生,告知其要邮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承诺支付高于市场价1倍的寄递费用。
苏某生明知该口服液属于管制麻精药品,仍为赚取高额差价利润,利用自己快递公司的经营资质,未实名登记、开箱验视,未留存底单,先后7次将更换包装后的12箱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发往广西,涉案药品内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苏某生通过该批次寄递业务累计获利2842元。
2017年6月,公安机关将苏某生涉嫌运输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苏某生供述不稳定,侦查阶段后期翻供,否认其明知寄递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这导致判断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体系较为薄弱。此外,公安机关仅起诉苏某生个人,遗漏涉案速递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形。
随后检察机关开具补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强相关证据。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查明韩某在寄递之前已明确告知苏某生寄递的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苏某生要求运费高出市场价1倍,且明知涉案药物的吸食效果。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涉案单位的注册信息,向公司职员收集公司运营管理方面的证言,明确了该公司系一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生对公司业务等运营事项具有决定权,犯罪获取的利益归属于公司,因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随后,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刑事追诉。
该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起典型的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毒品案,反映出快递企业内部监督缺失、邮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快递、物流行业监管不断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不断提升,通过快递员反映和举报线索破获的寄递毒品案件占比逐年上升。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快递员发现包裹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先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万余克。
证据无法证实运输毒品主观明知,当事人终获不起诉
骆某某系普通私家车司机,某日,一名自称“二哥”的男子在四川租用骆某某车辆前往云南孟连县,同行另有两名人员,车辆途中因超速被交警抓拍,照片显示车内共四人。抵达孟连县后,“二哥”曾单独驾驶车辆外出,骆某某独自留在当地。后骆某某驾车从孟连县经景洪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被开展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排两扇门夹层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净重5589克。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据车内查获大量毒品,认定骆某某主观明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没收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骆某某提出上诉。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骆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将此案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骆某某始终辩解不知道所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藏有毒品,本案又无证据能够印证骆某某明知毒品而进行运输,一审判决认定骆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骆某某对运输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骆某某运输毒品的唯一结论,因此,不能对骆某某定罪,更不能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该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在裁判要旨中指明,运输毒品罪要求被告人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是毒品并运输的故意。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不能仅凭现场查获毒品就客观归罪,当然地认定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对于运输毒品罪而言,即使被告人否认自己对毒品的明知,但如果根据其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能够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不影响定罪。其实质就是要确定犯罪人与毒品之间的一种主客观统一的对应关系,达到真正的“人毒俱获”。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犯罪而言,更要遵循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犯罪事实必须均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不能出现无法排除的矛盾,最终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