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巢湖市艾依贝服饰有限公司:申请人韩荣华、郎正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巢劳人仲裁字143、15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友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林玉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巢劳人仲裁字1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德瑞(山东)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峰与被申请人德瑞(山东)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E5P3G2X2)委托合同纠纷案(2026)德仲裁字第178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回执等。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选定仲裁员回执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开庭时间为2026年7月24日9时,地点为本委第二仲裁庭。如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德州仲裁委员会
上海丽特自动化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绍兴翌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镇裁字第0218号,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仲裁员声明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
北京巨智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德州普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巨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4G46QXP)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德仲裁字第153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回执等。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选定仲裁员回执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5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开庭时间2026年7月23日9时,地点为本委第二仲裁庭。如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德州仲裁委员会
正本特种油运输有限公司、淄博正本特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徐林诉第一被申请人正本特种油运输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淄博正本特油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正本能源储运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烟黄新劳人仲案字〔2026〕第62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材料。徐林的仲裁请求为:1、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7750.86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151.65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24日至2025年4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78100.5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773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3348.36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0736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7、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596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8、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至2025年12月违法多扣工资11404.64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9、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防暑降温费120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10、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多扣体检费400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11、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205.31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12、第二被申请人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473.4元;第一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13、第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8月10日9时在第二仲裁庭(中国(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2室)开庭审理本案。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黄渤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开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卢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6】181号)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1.第一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昊2021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合同工资差额59901.57元、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岗位工资差额492900元、2021年4月1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其他补贴差额90906.8元、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年底工资250000元、律师费5000元;2.第二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扬州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上海开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株洲旗越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我机关于2025年10月22-30日接到彭相尧、许欣等10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96433.8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株天人社监理字〔2026〕17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彭相尧、许欣等10人工资共计9643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1-28665955
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嵘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机关于2025年12月24日-2026年1月22日接你单位劳动者曹爱平、陈启昌等11人投诉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53700元。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株天人社监理字〔2026〕18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曹爱平、陈启昌等11人农民工工资共计53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31-28665955
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天启瑞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局就你单位职工王海岗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一案已于2026年5月8日做出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作出的《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京顺人社工终字[2026]第000630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89445735)。如你单位对该结论不服,可自本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阳仲案字第17号 阳江市键博工贸有限公司、冯晟彰、魏小梅:本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阳江市联拓贸易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2026]阳仲案字第1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选定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选定仲裁庭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7月31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签收裁决书的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逾期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23号)。
阳江仲裁委员
知行燕之楼(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钟文颖诉你的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6】109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 122617.16 元(其中,2月15583.18元、3月15582.88元、4月 15582.87元、5月15581.28元、6月15071.74 元、7 月 15071.73 元 、8月15071.74 元、9 月15070.74 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通过电话、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6】109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华创云疆(深圳)低空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于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6】40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王晓怡,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深圳鸿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玉燕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深圳俏九州控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6】159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1165.09元;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7921.15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2856.68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6】159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提存公告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下述执行款提存至我处:案号:(2021)苏05执909号;收款人:蕫驰等151名受害人(董驰、朱嘉伟、王珂、吴海栋、吴伟伟、谭光耀、陈国青、张亚东、赵静、蒋小松、杨龙玉、王虎、朱福其、刘清华、张岩、鲁昌连、李中飞、卢春雨、谢文倩、李绍师、沈斌、刘禄辉、汪振兴、胡坚、马季、赵红权、陈为付、杨勤、卢宝川、聂世勇、聂宝磊、张庆荣、高银标、褚丽丽、徐维、蒋素芹、陶选平、臧志斌、周天龙、王云霞、周琳、洪宏佳、李军、宁巍、黄清海、马红伟、薛原、唐修军、徐义、童瑜、施俊松、陈超、顾承兵、平国民、王运阳、韩克才、马志超、陆金丹、张爱宁、朱萍、吴廷松、蔡强、沈建平、吴俊、王新刚、张云鹏、苗本望、张景文、陈新苏、蔡佳飞、肖莎、陶钰明、陈玉芬、陈稳、吴敖生、陈云龙、王子星、陈强、臧传斌、朱义俊、季益飞、常林、杨光、卜苏衡、陈燕1、陈俊海、陆备、张庆龙、王德林、李兵、杜明德、陈卫星、赵汉平、宋鑫、柳洪林、曹华、王勍、陈建军、周礼国、曹丙耀、顾军、朱远来、董玉琦、雷震、夏胜利、蔚味、万冰洁、韦君、秦卫军、汪东生、章其春、王昌海、李来、马业清、苏卫军、杨万强、何孝忠、樊丽霞、汪传海、孔苏华、李牧林、徐涛、潘永辉、全军、杨正东、吴正兵、石燕峰、张伟锋、钱欢、高荣、沈鸣平、徐雪生、富华良、李文、徐兵、肖义文、邓文杰、高国想、严飞、蒋传军、居丁柯、李方亮、万建明、王俊、周立明、魏中超、崔敬屿、张友生、叶小燕、刘超朋、张贝锋)及尚未到案申报损失的受害人;提存金额:人民币6,040,839.58元。请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与本处联系。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6楼,联系电话:17312610968。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公告
现合肥市拘留所正在办理在拘人员大帐清退工作,请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被拘留于合肥市拘留所的人员,若尚有剩余钱款未领取的,请于本公告发布60日内前往合肥市拘留所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联系电话:0551-66261314。特此公告。
合肥市拘留所
恩施市贽远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了文波平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波平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6〕49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恩施市周俊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了阮玉奎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7个月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阮玉奎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6〕51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河南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了刘义平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刘义平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6〕60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湖北祎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了向大国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3个月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向大国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6〕54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景德镇市城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了姚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的结论,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姚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鄂1300劳鉴〔2026〕60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鲁光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西劳人仲案字〔2026〕39号)。你单位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委已作缺席审理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西劳人仲案字〔2026〕39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3.4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45.2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80.8元;4、伙食补助费5550元;5、住院期间护理费16350元;6、劳动能力鉴定费24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65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一项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第一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属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