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解读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切实提高行政法规质量

——家学者解读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近日,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在强化立法计划统筹、健全制度机制、适应改革需要、完善配套规定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安排。多位法学专家学者围绕《条例》修订亮点进行深度解读。


  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落实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计划的整体性和执行力,《条例》从立项、统筹到落实进行了全链条制度设计。

  据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完善申请立项要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同时,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强化立法计划落实,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前置评估机制;国务院法治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认为,《条例》强化立法计划统筹落实,有助于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将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有力举措转化为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加强重点、新兴、涉外领域立法,不断完善有关制度机制,以良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评价,《条例》加强政府立法统筹,新增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的要求及行政法规送审稿前置评估制度,能够更好地衔接行政法规制定的起草环节和审查环节,让国务院法治部门在起草环节就加强审查把关,有利于与起草部门共同提高行政法规质量。


  健全制度机制,提升法规制定质量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完善起草要求,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加强评估论证,明确起草行政法规应当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说明风险评估及防范应对措施。同时,加强政府立法审查,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明确送审稿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杨伟东介绍,《条例》要求制定行政法规“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既有利于推动运用法治方式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行为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也督促立法工作者在制定行政法规过程中,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积极而充分地探究所规范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从而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在湛中乐看来,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立法,是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条例》新增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规定,是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度,回应各方利益诉求,让立法能更好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有利于提升立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增强其守法自觉;有利于汇聚民智,以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促进科学立法、精准立法,让立法接地气、有温度,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紧扣改革大局,实现立法改革双向赋能

  此次修订还特别注重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确保法治与改革协同推进。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健全行政法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制度,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要及时评估论证,并根据情况修改或者恢复施行有关规定;完善清理工作程序,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介绍,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二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202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在促进法治与改革相协同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条例》首次将“两个更加注重”写入行政法规,并明确要求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同时,《条例》完善了立法保障改革的具体制度,健全行政法规调整实施制度,是立法适应改革需要,促进法治与改革相协同的重要举措。

  杨伟东认为,此次修订坚持法治与改革相协同,有效保障了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增强立法时效性

  行政法规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实施离不开配套规定的有力支撑。

  《条例》明确硬性时限要求,若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自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湛中乐解读,这一期限的设定,为配套规定的制定划定了明确的时间节点,督促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配套规定,有效避免了拖延现象的发生,增强了立法的时效性。

  与此同时,《条例》同步建立逾期报备机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具体规定,应当向国务院说明情况。

  湛中乐认为,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务院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因配套规定制定不及时而影响行政法规的整体实施效果。不仅有助于提升行政法规自身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还增强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协同性和系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