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小区内部道路侵权纠纷
本报讯(□刘清华 通讯员叶士怡 吴雅莹) 在禁止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小区内部道路发生事故,事故责任应该如何认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生在封闭管理小区内部道路的侵权纠纷,为此类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提供参考。
林某与陈某均为鼓楼区某小区住户。2024年9月的一天,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小区道路上行驶至一处楼门口时,恰逢林某从路面停放的两辆机动车间隙中穿行而出,两人随即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某骨折。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林某将陈某诉至鼓楼区法院,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陈某辩称事发时自己系正常行驶,是林某突然窜出,导致他避让不及才引发事故,林某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事故发生于封闭管理的小区,并非一般公共交通场所。驾驶人员在此类区域行驶时,应当保持低速状态,且应当较普通行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陈某在该小区道路驾驶两轮电动车时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在行人密集的楼门口处未减速慢行,也未注意观察视线盲区的行人穿行情况,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林某未谨慎观察往来车辆动态,从存在视线盲区的车辆间隙快速走出,致使他人未能及时合理地减速或避让,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事故发生经过及双方过错程度,鼓楼区法院最终判定由陈某承担60%责任,由林某承担40%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案中封闭管理的小区内部道路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不属于以上法条界定的“道路”范畴,但居民和车辆在小区内道路通行时也应遵守基本的安全通行规则,不能因环境相对封闭就放松警惕。
法官提醒,在小区、校园等人员密集的封闭区域行驶时,务必控制车速,遇到楼门口、转角、车辆间隙等视线盲区时,要提前减速、注意观察,必要时鸣笛示意,防范意外发生。行人在小区内行走时,从车辆间隙、建筑遮挡物后方穿行前,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认无往来车辆后再通行,切勿贪图方便快速穿行,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