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专栏
安徽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方爱华、方劲松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6]360、36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2026年7月16日15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肥令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汪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巢劳人仲裁字5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黄联勇诉四川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97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97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7月8日上午8时30分楚雄市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郭顺诉四川昂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92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案件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楚市劳人仲案字〔2026]92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应诉,开庭,举证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楚雄市自强路4号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楚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展恒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本委已受理郭金女诉展恒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百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百吉国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百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6】188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资料,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调解建议书、开庭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6年7月10日14时30分在劳动仲裁(1)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 131 号国土大楼四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湖南中康基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于明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5】414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仲裁裁决书。你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第一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于明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73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工资11374.77元;2.第三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委非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3.第一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申请人于明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4.第一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于明镜律师代理费3463元;5.第三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浙江方胜众合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第4项裁决事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申请人于明镜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你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徐见义:本委受理周天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罗劳人仲案【2025】3557号)已审理终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主要内容:1.确认申请人周天顺与东与西(深圳)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天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730.8元及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9月10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84.67元。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张晓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5)第1782号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张晓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2021年1月28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张晓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2、你单位支付张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889.3元;3、你单位支付张晓2021年2月1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7034.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103.4元;4、你单位支付张晓2024年度及2025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4827.6元、防暑降温费2400元。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7月21日9时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二楼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惠湾社管监公告字〔2026〕16号 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关于汪贝贝工人投诉你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共计162000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现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惠湾社管监行决字〔2026〕第18号),决定你公司足额支付汪贝贝工人工资共计16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送法院处理。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唐山匠仁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局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通知书》北人社劳监催通字[2025]第G01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唐山市路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樾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金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皖芜繁劳人仲裁〔2026〕7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委定于2026年7月6日15时在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芜湖市繁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德州地桓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第一申请人撒元才、第二申请人张秀丽与被申请人德州地桓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BXTPX0H)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26)德仲裁字第103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开庭时间2026年6月29日9时,地点为本委第二仲裁庭。如你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德州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