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危化品经营许可的数字法治规则构建

——兼谈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该法确立了全链条系统治理思维,对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化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是系统性工程,涵盖生产、存储、使用、经营、运输等各阶段。为有效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应聚焦经营许可这一关键枢纽,推动监管模式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治理模式转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章“经营安全”部分确立的经营许可制度,是法律监管体系的前端准入与风险防控节点。在数字化浪潮下,经营许可正呈现全新的法治导向与程序规则需求。


  危化品经营许可的法治构造及其数字化改革契机

  经营许可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其依法赋予特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相关的法律制度、条件与程序,主要由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条款设定了准入审批规则。具体而言,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化品经营(含仓储经营)实行强制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即在我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仓储等经营活动,必须事先取得经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列明场所设施、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安全人员、应急能力等6项刚性法定准入条件,为从事危化品经营的企业设定明确标准,层层压实经营主体资质与安全保障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审批程序,明确经营许可的分级申请、审查程序、审批时限、发证公开及证照衔接要求。这些内容体现了危化品经营安全的现代监管理念。经营许可规定既关注销售行为本身,还向前延伸至采购、储存,向后覆盖至运输、使用信息衔接,要用严格的准入门槛防范化解危化品经营环节的安全风险。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重塑了行政许可的权力运行逻辑。数字技术与行政法治规则存在同构关系,为危化品经营许可提供难得的技术契机,有利于推动线下纸质申请向线上申请的数字审批转变。现有相关政策法规内容已蕴藏数字化改革的法治精神,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全面推进“互联网+”监管,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数字化深度融合。为此,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确立了覆盖多方面内容的数字监管框架,第八条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开展在线巡查抽查;第九条构建了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化监管,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监管规则。与此同时,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数字化转型的趋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行政许可推行电子政务的通用规则;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技术规范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均高度重视技术赋能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关键作用,对企业申请危化品经营许可具有指引作用。

  同样,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数字监管框架适用于经营许可事项,而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未设置专门、直接的数字申请与审批的详细条款。尽管经营许可已进入互联网统一平台与数字规则创新相融合的新阶段,在“一网通办”“审管联动”等方面取得初步进展,但仍存在申请低效、标准不一、衔接滞后等现实问题。危化品监管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技术升级,更是治理理念与运行规则的重塑。其中,数字审批改革的重心在于以技术为杠杆支撑行政程序的优化升级。因此,从危化品企业的申请环节到行政机关的审核与决定环节,应以技术赋能“申请—审批”的程序规则构建,实现经营许可规则的线上执行,为后续监管阶段奠定良好基础,以助推科学便民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危化品经营许可的数字化申请规则构建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与程序,明晰了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其他危化品经营的企业如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十一条关于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监管要求,行政机关应严格、高效落实审批法定条件,借助数字技术系统为企业申请减轻负担。

  构建不同企业分级分类申请的数字化规则。在申请企业方面,设区的市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三类企业的申请:一是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二是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是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但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经营其他危化品且没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的申请许可。这种针对不同危化品实行分级审批的做法,与经营企业的危险程度相适应。同时,经营许可证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按照危化品目录和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对此,有必要建立数据穿透与分类处置的监管规则。对重大危险源、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实时监测,推行分级分类管控。针对剧毒、易制爆、普通、其他危化品等不同品类企业经营许可申请的数字化处理,需在统一平台框架下依据差异规则实施智能化管理。通过构建精细化的申请规则,可以用数字技术保障不同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

  构建经营许可法定条件的数字化程序规则。可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管理制度等法定条件,拆解为结构化数据项与校验阈值,由技术系统自动核验材料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例如,对“经营场所”等相对传统范畴的条件判定,尝试转化为地理信息坐标、面积阈值、与居民区距离的自动计算规则。其中,对相关法定例外情形,可设置数字白名单与边界判定规则,实现豁免资格自动识别,杜绝无证经营或违规豁免。把传统的纸质申报与人工审查转为“一网通办”与数据核验的在线流程闭环,并实现线上线下的双向切换。遵循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电子政务的规定,采取技术系统处理企业的经营申请,具体可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入口,对接应急管理部危化品经营许可系统,将企业申请条件转化为可核验的数据规则。


  危化品经营许可的数字审批协同规则构建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经营许可的审查主体和处理程序。一是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并公开。设区的市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衔接规定。经营许可证是企业办理市场登记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另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这要求经营涉及特定品类、环节或场景的,需额外取得对应部门许可,即登记时的基础许可与叠加许可缺一不可。这体现了经营许可中监管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推动数字审批的一体化程序衔接。

  实现数字审批与现场核验相结合的规则衔接。经营许可的数字法治规则,应明确哪些情形必须现场核验、哪些可适用在线审查。首先,可以打造经营许可全类型数字辅助系统,实现从人工审批向智能审批的转型。例如在系统内设置智能填报,让企业在线定点选择经营范围。系统对接统一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库、其他监管数据,自动调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历史许可记录,无需人工核对。企业提交申请后,系统自动完成材料的合规校验、经营范围比对、信用记录筛查,快速完成受理、审批、制证全流程。与此同时,为确保经营许可的精准合法,还需加强线上规则与线下核验的有机衔接。建议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在受理审查阶段,应急管理部门不仅要审查证明材料,还要对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这是确保申请人具备安全条件的重要环节,原则上不能省略。例如,针对有储存设施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行为,法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的,可构建“远程检查”“视频核验”技术系统,由执法人员通过专用平台发起网络连线,企业使用手机实时展示形式进行。当数字技术无法支撑时,在经营许可系统数据资源基础上,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确定相应经营许可资质。

  健全不同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审批协同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该规定的目的在于让社会各界了解哪些经营企业有合法资质,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为推动经营许可的监管目标实现,需确保各项规则联动顺畅。一是构建应急管理部门内部衔接规则,即设区市级与县级的协同高效。这一规则可以解决谁来审、如何流转的问题,确保经营许可的权限清晰。在数字支撑方面,关键是打造权限智能分配规则。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类别,自动分发到不同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复杂或重大项目,相应实现上下级联动审查。当然,不管哪一级审批,均使用统一的危化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模板,确保格式一致。二是完善应急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与登记衔接规则。这一规则解决了证照衔接与联合监管的问题,核心要求在于数据实时共享、时限要求与高效监管。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九条关于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同治理的数字法则,关键要以数字技术引导数据互认,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系统与应急管理部门的经营许可系统实现接口贯通。当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系统颁发证照时,借助数据共享平台,将许可证关键信息实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除此以外,对依法需经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由系统支持配置叠加许可清单,自动并联校验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而实现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同共治。

  (作者为北京物资学院应急法治与物资保障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