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筑牢数字伦理治理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全球数字治理,建设创新型世界经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这为数字伦理的法治化道路提供明确指引。

  数字伦理指在数字技术研发、应用、管理全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其核心在于将“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原则贯穿于数字技术全生命周期,确保技术发展始终沿着增进人类福祉的方向前进。近年来,我国数字伦理建设已从政策倡导逐步走向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地位;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络安全主体责任赋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同时配套确立生成内容标识等相关法律义务,规范其服务行为、明确责任边界;2025年12月,中国科协发布《数字技术伦理规范导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围绕“以人为本、数字向善,公正公平、数字普惠,技术可信、信息安全,包容互鉴、开放合作”四大基本原则,构建了覆盖技术全生命周期的伦理治理框架。这为数字伦理法治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将抽象的伦理倡导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制度的刚性捍卫伦理的柔性。要进一步构建系统完备的数字伦理法治体系,推进数字治理现代化。


  强化立法引领,筑牢数字伦理法治根基

  完善数字法治建设,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制度规范。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坚持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为未来五年数字伦理立法指明了方向。

  应加快人工智能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将“智能向善”“公平公正”“安全可控”等核心伦理要求明确写入法律,确立数字伦理的法律地位,明确数字技术研发者、管理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统筹规范数据、算法、算力等核心要素的治理规则。明确人工智能发展与安全并重、鼓励创新与严格监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为数字立法设定伦理价值导向提供顶层制度框架。

  修订现有法律,嵌入伦理条款。把伦理要求融入网络安全、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现有法律,填补规则空白。构建“基础法+专门法+配套规范”多层次体系,筑牢数字伦理法治四梁八柱。

  细化罚则与合规义务。明确高风险AI算法备案、公平审查、可解释披露等法定要求,让伦理从软约束变为硬底线。统筹现有立法衔接,明确各法之间的适用关系,避免因法律冲突或适用模糊导致监管真空,消除监管盲区,确保伦理要求实现全领域覆盖、全链条规制,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


  聚焦算法治理核心,推动伦理要求嵌入技术全流程

  立法为数字伦理划定刚性底线,而技术落地的核心在于“抓算法、管数据”。算法治理是确保数字技术安全、可靠及负责任运行的核心,而数据分类治理成效直接决定算法合规性,要通过二者协同发力、同向发力,让伦理要求真正落地见效。

  构建“源头把关、过程管控、末端追责”的全链条治理思路,实现算法运行全程可管、可控、可查。首先,严控算法准入关,在源头筑牢伦理审查底线。建立强制性算法伦理审查机制,要求相关企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将算法公平性、安全性、合规性评估作为研发立项、模型训练、产品上线的前置条件。重点审查算法设计逻辑,严控违规偏见数据使用,并推广算法可解释、公平校验技术,打破算法“黑箱”,保障算法透明合规。其次,强化动态监控预警,切实防范算法运行风险。搭建数字化伦理监测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实时追踪算法全流程,重点监测“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违规行为;对医疗、金融等高危领域算法实行24小时动态预警,及时干预整改,对普通领域算法开展常态化抽检;建立算法运行台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切实保障算法运行合法合规,向善有序。最后,健全末端追责机制,压实算法主体责任。明确算法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的分层责任。推行算法备案制,高风险算法须向监管部门报备核心逻辑与伦理评估报告,建立有效的反馈与修正机制。对算法歧视、信息滥用等行为依法从严追责。健全算法违规公示制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研发合规、应用守规、违规必究”的闭环治理格局。

  深化数据分类分级治理,夯实算法向善基础。数据分类分级治理是防范算法伦理风险的关键前提。要坚持分类管控、权责清晰、安全利用,严格划分数据安全等级,强化核心敏感数据管控,规范一般数据使用,运用去标识化、隐私计算等技术强化安全防线。要严厉打击数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算法训练数据合法合规,从源头阻断伦理风险传导,为算法公平安全运行筑牢数据根基。


  推进监管升级,健全数字伦理监管机制

  监管是数字伦理法治化的关键抓手,更是保障数据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的核心支撑。当前数字技术跨领域融合、迭代速度日新月异,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新挑战,亟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要立足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发力,推进监管升级。

  健全分级分类规制体系。依据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高风险领域实行重点管控、定期核查,对一般领域强化合规指引、包容审慎。政府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完善信息互通、联合研判、协同执法机制,形成权责清晰、高效联动的监管格局。

  强化智慧监管与规制创新。建立配套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监管沙盒试点,允许新技术在可控范围内先行先试,以实践反馈修正监管规则,在可控框架内平衡创新与安全。健全违法惩戒与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从严处置违规行为,增强监管刚性震慑。

  从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平台数据安全、算法伦理等法定责任,推动平台建立常态化内审与风险自查机制。健全公众监督与投诉处置渠道,完善权益保障机制,将合规履责情况与信用评价挂钩,既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又推动平台主动落实伦理要求,形成规范有序的治理格局。


  深化全民共建,凝聚数字伦理治理合力

  数字伦理建设需多方协同,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方能落地见效。《指南》明确指出,数字技术伦理问题“涉及面广、关联性强,仅靠单一主体难以有效应对”,应构建“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社会协同体系,推动伦理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共治”。这为多元主体协同共建数字技术伦理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指引。

  推动制度从“纸面”走向“实践”。监管部门要发挥主导引领作用,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则,优化执法机制。要按照《指南》关于“分类施策”的要求,针对不同技术领域和应用场景制定差异化落实方案。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试点示范等方式,激发社会各方参与动力,畅通监督渠道,让公众能够便捷地参与监督、反馈问题。

  将伦理要求嵌入研发与运营全流程。作为数字技术的主要实践者,企业需坚守主体责任,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设立伦理审查机制,对新产品、新服务开展伦理评估。主动践行“数字向善”理念,定期开展自我评估与公开披露,带动行业形成良好风气。

  推动形成行业共同遵循的价值底线。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与合规指导。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数字伦理规则制定,加强与各国科研机构、企业的伦理治理经验交流,助力构建公平合理的全球数字伦理治理体系。

  主动学习数字伦理知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社会公众是数字伦理的最终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力量。要通过教育、培训、科普引导公众正确认知技术伦理风险。公众应增强对算法推荐、隐私风险、信息真实性等问题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违规违法数字行为,积极参与监督反馈,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

  此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应聚焦伦理建设重点难点,发挥专业支撑作用,为政策制定和企业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与技术咨询,推动伦理要求从“纸面”落地到“实践”。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