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

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 首次设立“禁执令”制度


  本报讯(记者潘巧)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近年来,一些国家在诸多领域挑起事端,频繁通过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对我国公民、组织实施不当域外管辖,严重干涉中国内政,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破坏国际法治,侵蚀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多边主义国际秩序。出台《条例》,是反击有的西方国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迫切需要,是有效提升我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的迫切需要。

  在适用对象上,《条例》主要针对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中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中国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制度支撑。《条例》将与已经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形成制度合力,进一步夯实法治应对的措施依据。

  在识别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方面,《条例》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可以进行调查和对外磋商等。规定开展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识别工作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和阻断措施,以及相关豁免制度。

  《条例》建立“禁执令”制度,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个人作出禁止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决定,并对违反“禁执令”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国家层面的反制措施,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条例》还建立恶意实体清单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机制决策程序,可以将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个人列入恶意实体清单,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同时,明确相关程序和豁免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