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数字政府建设 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2年6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是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的本质在于强化“数智治理+法治护航”,即法治既是规范权力运行、防范技术异化的制度边界,更是落实国家战略、激活数据要素、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区域协同的支撑。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就要构建“立法先行、执法规范、司法保障、守法协同”全链条法治体系,破解制度短板,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加强数字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治是数字政府规范运行的定盘星。数字政府依托数据、算法等核心支撑提升治理效能,但也面临权责模糊、数据滥用等风险。法治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划定权责边界,规范政务数据全流程监管,为数字政府设定刚性规则,确保“数智治理”沿着法治轨道推进,防范“技术异化”损害公共利益。
法治是数字经济营商环境优化的压舱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数字政府建设通过法治化破除“数据壁垒”“审批壁垒”,实现“一网通办”“协同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规则规范平台经济,明确“不见面审批”“跨省通办”法定标准与追责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增强市场运行的信心。
法治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制度保障。针对数据确权、流通、监管等核心难题,法治通过明确各类数据权利边界,夯实数据产权制度基础;通过规范数据交易规则,健全安全审查机制,完善收益分配体系,平衡数据主体、运营方与监管方等多方利益,为数据要素经济价值充分释放筑牢根基。
法治是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纽带。打破行政壁垒、破解“区域法治碎片化”困境,对促进区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跨区域立法协同为抓手,统一数字治理标准与规则体系;以执法司法联动为支撑,破解跨区域数据纠纷处置难题,构建“一体化”数字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可以推动数字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高效配置,助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从而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数字政府赋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法治问题
立法层面,尚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还存在短板,专项立法相对滞后、碎片化。目前,数字政府建设缺乏统一上位法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权责界定、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算法治理等关键领域缺乏专项立法;地方相关条例同质化突出,与国家制度衔接还不够顺畅,难以满足跨区域数据流通需求,数据要素市场化所需的权属划分、交易规则等核心规范尚未统一,制约数据对经济发展的赋能效能。
执法层面,现有权责界定相对模糊,监管规范不足,协同机制有待完善。多部门执法因权责清单不明确,易出现“多头监管”“监管真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不完善,使得执法信息流通不畅,影响监管效率;部分地区存在“重技术、轻法治”倾向,算法决策与自动化执法缺乏必要程序约束;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监管存在“一刀切”或“放任不管”的两极化现象,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化规则尚未完全建立。
司法实践中存在新型纠纷裁判难题与司法保障不足的问题。数据权属、算法歧视等新型法律争议涉及复杂的技术与法律问题,现有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难以适配,易导致裁判尺度存在差异;跨区域纠纷管辖、电子证据认定等问题时有发生,使得传统司法模式难以适应数字领域争议的处理需求;互联网法院覆盖范围有限,专业审判人才相对短缺,司法机关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有待提升。
守法环节面临合规意识不足与共治体系薄弱双重挑战。监管部门部分工作人员数字法治素养有待提高,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公众的数据隐私保护意识与数字法治认知水平有待提升;监督渠道有待完善,难以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法治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框架与路径
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的全链条法治体系,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保障。构建该体系要以“数字政府法治建设+数字经济法治保障”双轮驱动为核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格局。
立法层面,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配套相结合。加快制定数字政府建设法、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法等上位法,明确数字政府的法律定位、权责边界、数据共享开放规则及算法治理原则,细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配套实施细则。各地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针对性法规,重点规范政务服务数字化、跨区域数据协同等,建立地方数字立法备案审查机制。针对数据要素市场化、平台经济等关键领域,完善专项法治规则,明确数据确权、交易、收益分配标准,细化反垄断法律适用,确立“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的法定责任与考核机制。
执法行为规范方面,要明晰权责、强化协同、优化监管。建立数字政府执法权责清单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权责交叉与监管空白。搭建跨部门、跨区域数字执法协同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对新业态、新模式设置“观察期”,建立数字监管“沙盒机制”。规范数字执法程序,明确自动化执法、算法决策的适用范围与程序要求,建立算法备案、解释、纠错机制,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公示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责。
司法保障强化方面,要统一裁判规则,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扩大互联网法院、数字法庭覆盖范围,组建法学法律专家与技术专家联合的专业审判团队。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数字司法辅助机制,解决电子证据认定、跨区域管辖等难题。“两高”及时出台数字领域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明确数据权益司法保护路径、算法责任认定标准。建立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推进案件管辖、证据移送、裁判执行协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化解纠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关键环节,健全数字法治体系。以法治手段界定不同类型数据的权属属性,明确数据采集者、处理者、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探索数据“三权分置”法治实现路径。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秩序,制定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明确交易主体资质、流程、定价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与风险防控机制。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应急处置与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推动政务数据依法有序开放,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促进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利用。
提升全社会数字法治素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将数字法治知识纳入政务人员培训体系,重点加强数据安全、算法治理等内容培训,建立数字政府建设法治评估机制。制定数字经济企业合规指引,明确数据合规、算法合规等要求,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合规标准,加强中小企业合规培训。开展数字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数据隐私保护、政务监督等法律知识,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政务服务听证、数据开放监督等制度。
“十五五”时期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数字政府建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既是数字政府建设的边界与准则,也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要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数字政府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全过程,加快完善数字领域立法,规范数字政府执法行为,强化数字经济司法保障,提升全民数字法治素养,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治理法治体系。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