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发布《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权益保护”一章中对深度伪造等问题作出规定,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或者名称的简称等,以及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
《办法》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办法》还对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多方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生成内容方面,要求自觉防范和抵制生成、传播存在性暗示、性挑逗,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内容导向管理制度,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人员力量;履行内容安全管理责任,优化内容审核和账号管理机制,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及时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留存日志信息。
《办法》要求,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特定目的和范围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存储、传输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或者不当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