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
本报讯(记者李卓谦) 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对监管中遇到的“骗保”“回流药”等一系列比较典型突出的问题进一步予以细化,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实施细则》共5章46条,明确了立法依据和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要求各级医保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服务协议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加强智能监管,健全各方参与的基金使用监管体系。
在基金使用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医保经办机构职责、协议管理措施、定点机构和参保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细化规定了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设定了定点机构在报送信息数据、做好支付管理、公示违规行为等方面义务,强化了定点机构提请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的救济机制。
监督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部门协作监管、异地监管协同、定点机构信用管理、定点机构人员支付资格管理等内容。细化规定了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形认定及后续处理方式,暂停定点机构结算、暂停参保人联网结算情形下相应费用的处理方式。
《实施细则》还集中细化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处罚裁量基准、行刑衔接等内容,特别是对基金损失计算及时点、支付方式改革下的违法行为认定、药品耗材追溯码追责适用、首违慎罚、轻微不罚等基层实践较为关注的问题进行明确。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参照适用,裁量基准等由省级以上医保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