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时代下涉企刑民行法律风险一体化应对研讨会”举行

破解涉企复合型法律风险 构建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企业面临的复合型法律风险要如何防范?近日,“新质生产力时代下涉企刑民行法律风险一体化应对研讨会”给出了应对方案。

  此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星来民行刑一体化科学研究基地及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来自法学界、司法实务界及律师行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新质生产力发展背景下企业面临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风险交织新态势,以及如何构建一体化应对体系进行了深入研讨。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已呈现出显著的复合型特征。传统的、按部门法条块分割的法律服务与应对模式,已难以适应企业在复杂商业环境下多元化、系统化的风险防控需求,探索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风险的一体化应对路径,已成为时代赋予法律共同体的重要课题。


  涉企法治面临复合型风险

  “当前企业发展所面对的法律问题已进入新的阶段。新技术不断涌现、新业态不断生成、新型权益不断扩张,让企业经营的空间不断拓展,法治风险也更加突出。特别是在平台经营、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业态合规治理等领域,过去仅从某一个部门法视角理解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企业多方面风险防控的现实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指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权益保障、规范执法等要求被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需要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定的法治预期。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也表示,当前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新技术迭代、新权益界定、新业态涌现,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风险是交织和叠加的,这种风险的传导在明显增强。

  “一个商业合同纠纷可能衍变为一场刑事控告,一项行政监管处罚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前奏,而一场刑事辩护的成功又常常依赖于对民事法律关系或者行政程序瑕疵的精准把握。”山东大学讲席教授谢鹏程表示,民营企业面临的复合型风险背后,往往不是单一的、清晰的法律争议,对此,如果仅从单一部门法视角切入,极易陷入“盲人摸象”的困境。这对我国法治实践、法学研究以及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是一场“方法论”的变革。


  以“民行刑一体化”战略性思维护航企业发展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结合律所历经的五年法律服务实践经验表示,当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再是单一的维度时,传统的按照部门法条块分割法律服务的模式就难以适应复合型的风险。因此,应当以“民行刑一体化”办案理念和思维,以综合性一体化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防范风险、应对问题。它的核心在于,法律人必须打破部门法的壁垒,将个案置于法律的整体秩序和统一原理下进行全方位审视,要做战略型的企业护航者。

  陈卫东表示,处理涉企案件需处理好刑事、民事、行政程序的关系。他强调,三者的衔接不是简单配合或机械拼接,而是在统一的法的秩序下准确理解企业行为的性质、边界和责任。同时必须重视在实体判断、程序运行与治理目标上的三重衔接,防止民事纠纷、行政违规轻易上升为刑事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指出,应当对新质生产力内涵特征、“民行刑一体化”风险的法律界定及形成的机理、企业“民行刑一体化”风险的重点领域和典型场景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他同时提出在此研究中应当坚持的五个具体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刑法谦抑性、长链条预防、技术与制度并重、动态适配以及风险预防为主。


  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此次研讨会上,聚焦新技术、新权益、新业态带来的新的法治问题,与会专家结合法治研究与实践,探讨回应解决之道。

  数字经济时代,电子证据成为涉企案件的核心定案依据,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带来的合规风险,更成为司法实务与法律服务中的前沿难题。与会专家指出,当前涉企电子证据存在收集不规范、真实性存疑、关联性认定难等问题,部分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瑕疵、鉴定标准不统一,直接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认定、“AI幻觉”引发的证据失真、数据泄露与非法利用等问题,既考验企业合规管理能力,也对法律规制提出新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裴炜聚焦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要加强细分领域人工智能模型开发,比如面向律所、律师行业的专有模型开发有待加强;要建立必要的披露和验证法律责任,比如对司法文件使用AI工具的说明义务;要重构决策序列,比如规定律师等应当先对案件作出基本判断后再使用AI工具辅助办案等。

  聚焦数据产权、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立体化保护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兴泉以核心技术部门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类型为例,针对企业维权动辄耗时数年等现实困境,他建议企业除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常规措施外,更应加大内部网络保护方面的投入与建设,包括采取计算机加密技术、配备专门电脑、规范员工使用电子邮件等。


  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正确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提出要打造企业家精神友好型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尊重和保障企业生存权和发展权。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平等监管、平等保护等核心原则,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要准确把握、践行新时代民营企业家精神的精髓内核,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艳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框架,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在实体、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具体而言,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办理案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此就要求准确把握和认定企业行为性质;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对此要高度重视网络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有关管辖范围和管辖权限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执法实践,避免由此产生的趋利性执法行为。

  “从实体到程序,从程序到涉案财物处置,应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法治化轨道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刘艳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