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中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机制
紧扣退出机制“硬度” 细绘职业关怀“温度”
——兼谈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中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机制
2月27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消防救援队伍制度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作为一部旨在系统构建消防救援人员职责纪律、等级管理、专业培训体系与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法律,国家消防救援人员法的立法进程备受瞩目。
《草案》共7章47条,规范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管理,明确招录和退出等制度;保障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费保障和工资待遇等。其中,《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专门的退出管理”,看似只是程序性的一笔,却填补了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制度的空白。
如何将这一原则性规定落地、细化为可操作、可监督的具体条款,让退出机制既有法律“硬度”,又有人性“温度”,是当前立法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
承认公务员身份与实行特别退出制度
众所周知,消防救援属于高风险、高强度、高奉献职业。消防救援人员长年处于高压、高危险工作环境之中。建立健全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机制对于维护队伍稳定、激发职业尊崇、保障人员权益具有深远意义。只有构建起科学合理、分类细致、保障有力的退出安置和职业转换机制,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对消防救援人员生命价值与职业贡献的尊重,切实彰显政府对“火焰蓝”群体的制度保障与关怀。
消防救援人员长期在高压力、高危险性环境工作,身心损耗较大,除因公致残、突发性疾病和年龄限制等“显性”因素外,还会因长期应急值守、生物节律紊乱引发慢性疾病,甚至积累心理创伤等,这都是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机制应综合考量的。因此,一套完善的退出机制不仅关乎消防救援人员经济补偿与岗位安置,还应涵盖心理健康支持、再就业培训、社会融入辅导等多层次保障。
当前,我国消防救援人员的退出与安置工作主要依据2024年发布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行。该《办法》明确,对服务满12年及以上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后采取计划分配与转岗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方向侧重于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及基层防灾减灾等专业岗位,应对退出的消防救援人员予以优先录用和统一调配。
《草案》第二条规定,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授予消防救援衔的人员。可见,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并未简单参照公务员退休制度“一刀切”,而是基于消防救援职业的特殊性与实际条件,采取“承认公务员身份,但实行特别的退出机制”的保障路径。这一制度设计既区别于公务员统一退休模式,也超越传统安置的被动补救逻辑,体现了对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深刻认同。
现行原则性条款的规定有待完善
审视《草案》现有表述可以发现,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的退出机制,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转岗、退休等方式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采取一次性安置、分阶段安置、转岗、退休等方式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虽为制度留出弹性空间,但也可能埋下执行层面的隐患。
首先,可能存在地区执行差异。不同地区对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制度重要性的理解与落地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安置标准不一、转岗通道不畅、职业转换支持缺位等问题。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地方政府财政支撑能力强,消防救援退出人员的就业安置与福利待遇可能较好;而在一些财政能力有限的地区,则可能出现政策执行打折扣、配套措施不到位的情况。
其次,退出标准刚性有余、弹性不足,难以适配个体化差异与动态化发展需求。即使按照《办法》执行,仅以12年服役年限为硬性门槛,未设定其他退出条件。这种以年限为主要依据的退出方式,未全面涵盖因职业伤害提前退出、因家庭重大变故申请安置等复杂情形,既忽视了消防救援职业的特殊性,也无法响应个体差异化的退出需求。
最后,社会支持体系还不够完善。消防救援人员在退出后,能否顺利实现社会再融入、能否获得持续的职业培训与心理辅导等,《草案》未作规定,现有制度缺乏统一标准和强制性要求。尤其是“一次性安置”和“分阶段安置”多以金钱补偿为主,缺乏系统性、可持续性的社会支持体系,这使得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后常面临身份认同弱化、与社会脱节、职业技能断层等深层挑战。
建议对退出机制进一步细化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草案》对消防救援人员的退出机制条款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在法律层面明确消防救援人员退出情形。除将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服务年限规定为退出的唯一刚性指标外,还应将因公负伤致残、重大疾病确诊、心理评估认定不适宜继续服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情形纳入法定退出事由,并设定不同情况下退出的程序性条款。尤其是工作服务年限与因工负伤致残应有相应的对应关系,允许其提前退出,并享受与服役年限相匹配的差异化补偿与转岗支持。
第二,设定优先自愿退出条款。对于作出特殊贡献的消防救援人员,如参与重大灾害救援、荣立一等功或获得国家级表彰者,在尊重其退出意愿的情况下,应赋予消防救援人员在符合服役年限基础上的优先退出选择权,且在转岗推荐、岗位职级晋升、学历晋升等方面享有优先权。这样的制度安排,既能激励消防救援人员持续投身高风险救援任务,又可体现国家对其奉献精神的制度性褒奖与人文关怀。
第三,强化心理支持与社会融入保障。消防救援职业的高应激性、高风险性决定了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不仅是岗位转换,更是身份重构与生活重建。针对以金钱为主要补偿方式安置的消防救援人员,配套提供退出后的职业托底保障与能力重塑服务。可借鉴军人退役保障的有益经验,建立涵盖心理健康支持、再就业培训、社会融入辅导等多层次保障体系,帮助退出人员实现从“火场”到“职场”的平稳过渡。
《草案》将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保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是对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价值与人格尊严的郑重确认。这一制度性安排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消防救援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从根本上为这支英勇队伍提供了长期稳定的保障基础,减轻了他们退役后可能面临的生活与发展压力。
但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还需细化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唯有将退出安置的程序、待遇标准、就业培训等规定得明确全面,才能避免因规范缺失导致执行中弹性过大、地区差异明显或落实不到位,将立法承诺转化为切切实实的制度获得感。
这既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对每一位坚守火线者最实在的承诺。唯有通过立法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清晰、可实现、可监督的条款,才能真正传递制度的温度,让消防救援人员在每一次逆行冲锋时都无后顾之忧,在退出时依然感受到国家的尊重与关怀。这是法治应传递的温度,也是立法者应坚守的价值追求。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