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律师队伍护航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行业繁荣发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在持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规模的迅速扩张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如法律服务行业供需不匹配、律师行业准入制度的结构性矛盾突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制度待完善等。2025年5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将修改律师法列入预备审议项目,因此,有必要系统思考解决上述结构性矛盾的对策。


  着力优化法律服务行业人才供给

  高等院校法学院(系)作为法治人才供给的第一阵地,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储备。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法治人才培养、法学学科体系建设成效显著,人才储备日益充实,学科布局日趋多元化,但仍存在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程度不深、法学学科教育重形式轻实效、法学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等问题。办好法学教育、着力推动法治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与时俱进,优化学科布局,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导向。

  法学教育应坚持德法兼修,融通理论与实践。应加强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部门的协同交流,着力解决高校与实务部门间的体制机制束缚,推动理论研究成果与法治实践经验的互补共享,构建协同育人机制。应针对不同阶段、不同培养模式的法学专业学生制定差异化的实践计划及考核标准,完善高校与实务部门常态化交流机制,规范联合人才培养模式。

  完善法学院(系)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准确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确保法治人才能够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涉外法治建设、应对国际制裁等国家重大战略。当前,数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涉外法治等新兴领域快速发展,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亟须知识结构复合、视野开阔、适应能力强的创新型人才。应以法治建设目标为指引,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法学学科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推动科技赋能传统法学教育发展。


  着力化解律师准入制度的结构性矛盾

  从我国律师准入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律师行业准入经历了无学历与考试要求、探索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四个阶段,实现了从资格获取与执业合一到分离的转变。对比域外其他国家律师准入制度可知,德国法学专业学生在通过包含笔试和口试的“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后,还需要经历两年见习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美国则要求学生在本科毕业后继续进入法学院校学习三年,且须通过各州律师资格考试,并接受职业道德审查。由此可见,各国均高度重视律师准入制度对法律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实习制度旨在使通过资格考试的律师经过实务锻炼,提升业务能力,然而实践中常流于形式。现行律师法仅对律师实习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实施细则,仅将实习经历作为取得执业资格的条件之一。这导致律师实习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实习律师虽名为实习,但往往缺乏系统化业务能力训练与专业经验教授,实习期结束后实务能力提升有限。

  当然,现行律师实习制度效果不彰,既有立法不够细化的原因,也受到部分实践因素的影响。实践中,实习律师补助普遍较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律所缺乏完善的实习律师管理与培养机制,其实习过程随意性较大;部分实习律师缺乏工作主动性,依赖指导律师安排,而指导律师亦因缺乏相应激励机制而积极性不高。从律师事务所角度来看,实习律师短期内难以创造显著经济价值,培养投入与回报失衡,且其实习期满后还会面临人才流失等,进一步加剧矛盾。

  破解律师实习制度的结构性弊端,需统筹激发律所与实习律师积极性,切实发挥其培养法律人才的功能。其一,由律师协会对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进行资格认证,并实施定期考核与培训;其二,细化律师实习阶段的内容、目标与任务要求,增强其实习的适应性与实效性;其三,完善双向激励与保障机制,协助律所降低用人成本,强化实习律师权益保障与职业认同。


  着力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规定了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涵盖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三大类。民事责任方面,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事务所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律师承担责任则以过错为前提。该规定虽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获得赔偿,但当律师事务所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时,可能造成利益失衡。律师的过错行为未必均与受托案件相关,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较为多样,是否一概由律师事务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反思,且现行有关律师过错要件的客观认定标准较模糊。

  行政责任方面,对律师而言,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5种;对律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5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可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其中,若仅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即可直接恢复执业,但未规定对律师悔改情况的有效评估机制,对律所而言也存在类似制度缺口。

  此外,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以及违反此规范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非法律服务业务,如利用律师身份博取网络流量,则现行法缺乏规制依据。事实上,此类行为虽超出律师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却严重损害律师队伍形象,危害显著。

  律师法修改应积极回应新兴业态监管,加强对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进行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经营主体从事法律相关服务的监管。此外,网络新媒体平台具有去中心化、实时性强、影响范围广的优势,也引发了监管主体模糊、监管手段滞后、缺乏明确法律规范等系列问题。律师法修改应明晰监管主体,优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科技水平,强化平台经营主体责任。同时,厘清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经营主体的关系,加强对其他法律经营主体的监管也十分必要。

  为规范执业信息公示,司法部2023年3月公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诚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律师执业信息的公示范围、内容及处罚、处分信息公示期限等。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已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运行。律师法修改应对这一有益经验予以吸收,进一步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律师行业统战工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