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吉安湘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徽友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勇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仲字[2026]5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10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广通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尚通文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仲字[2026]18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2026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凰穗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赢在起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金湛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申请人陶正明、程泽荣、刘智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巢劳人仲裁字843、844号仲裁裁决书及842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申请人王燕飞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5]1095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定于2026年4月1日下午3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肥森弈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孙恒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巢劳人仲裁字72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友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人苏纪牛、王吉海诉你劳动争议一案(皖巢劳人案字[2026]47、91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47号案件定于2026年4月16日上午8时30分;91号案件定于2026年4月16日上午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决。
巢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惠湾社管监公告字〔2026〕第8号 深圳市华粤鸿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你单位拖欠张地芬等6人工人工资共计8.45万元一案,我局已依法向你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惠湾社管监字〔2026〕第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深圳市甘泉碳素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李琛、唐望予诉深圳市甘泉碳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557、2558号),本委已依法裁决。李琛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338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3500元;三、被申请人依法返还申请人2025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2761.83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唐望予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8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088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3000元;三、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8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12.90元;四、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下列仲裁文书:(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557、2558号)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为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厦门市夏安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115号607室之五,法定代表人:陈继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EF2HX2XQ。
现查明:根据12345平台举报投诉情况,2025年11月14日,我大队监督员对厦门市夏安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东山蔚蓝里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场所高度大于15米,厦门市夏安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钟岭路115号607室之五,法定代表人:陈继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EF2HX2XQ)出具的《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告编号:070620250507005)室内消火栓的检查情况记录为“本场所采用消防软管卷盘”,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6 条之规定;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364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消限字〔2025〕第0044号)、对尤立成、朱培明、孙文贤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福建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举报投诉材料》、《福建省建筑消防安全评查报告》(报告编号:070620250507005)和手机银行电子回单 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消防〔2025〕39号)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中的序号20中轻微违法情节之规定,现决定对厦门市夏安盾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渠道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东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漳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都宾嘉特森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会受理的(2025)衢仲第350号申请人吴子轩与你公司之间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应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等材料。你们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证据、答辩书与选定仲裁员。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地址:衢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联系电话:0570-3899166)。
衢州仲裁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夏溪方能环境试验设备厂(经营者:李金方):本局于2026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吴建明(身份证号: 320421********3911)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吴建明称2025年11月15日14:15分左右在操作机器时,右手指被机器夹伤,经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卫生院2025年11月15日门诊治疗,后经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2025年11月15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开放性指骨骨折。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412工举〔2026〕43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属工伤的全部举证材料,逾期不举证的,本机关将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蓉裕乃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秀芳(身份证号码:612326197012052324)于2025年12月23日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6年01月30日作出中止其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苏0412工中〔2026〕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进区牛塘摩登摄影工作室(经营者:段建东):张浩(身份证号码:411628********3834)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6年02月03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6〕73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云联四海跨境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俊凯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281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俊凯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云联四海跨境物流有限公司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3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5356.52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王小姐,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泰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靳秀霞与被申请人山东泰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E3W1NN7D)合同纠纷案[(2025)德仲裁字第321号],现依法向你方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回执等。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选定仲裁员回执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逾期则由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开庭时间为2026年4月29日14时,地点为本委第二仲裁庭。如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德州仲裁委员会
四川福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职工董祖旭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02月04日中止其工伤认定申请,待有关部门作出结论后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因(2026)川0699工中3号《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直接、邮寄、留置送达未果,现本局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结论文书。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126号一楼服务大厅工伤认定窗口,联系电话:08382518053。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川中科正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局于2026年02月10日受理你单位职工周春花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2026)川0699工受99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直接、邮寄、留置送达未果,现本局公告送达,如你单位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举证材料。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岷江东路126号一楼服务大厅工伤认定窗口,联系电话:08382518053。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聊城泽宇天下传媒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汤春晓、张丽燕、王扬雪、任明辉、钟晓萌、杨悦涵与你们单位劳动争议案(阳劳人仲案字[2026]第25号),因通过电话、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为答辩期。本委定于2026年4月24日9时在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8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庭审后15日内请你们到阳谷县人社局303室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仲裁裁决书的将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635-6173025。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遵化市俪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强):本委受理李铁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遵劳人仲案〔2025〕217号),本委已缺席裁决。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遵劳人仲裁字〔2025〕217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地址:遵化市建明西街),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承建的长春国家区域创新中心产业园二期基础设施项目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你公司法律文书无人签收,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人社监罚字[2026]第001号)”。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吉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2.责令项目停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