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实践与未来发展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通过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拓宽律师参与诉讼程序、为被追诉人提供辩护帮助的路径。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来,学界虽已从多维度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内涵进行了探讨,但并未形成对该改革内涵的权威性界定。因此,亟须厘清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校准实践方向,为后续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厘定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制度内涵应包括形式与实质的双重框架:形式维度强调律师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参与及律师辩护权的完整享有;实质维度则聚焦于辩护的有效性,实现由“形式覆盖”向“实质有效”的质变。

  形式外观维度。形式外观维度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要求,即改革应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能获得律师提供的完整刑事辩护服务。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鉴于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紧密关联性,碎片化的阶段辩护可能导致权利保障链条断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并非仅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存在律师参与即可,而是强调律师辩护服务必须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单一阶段的律师辩护服务,无法满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连续性要求。另一方面,被追诉人获得的应当是全面、完整的辩护服务。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仅停留在为被追诉人提供象征性的表层法律帮助,而不触及辩护工作的本质,那么辩护效果将被虚化。若对援助律师的权利过度限制使其难以开展实质性辩护工作,无疑是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价值的背道而驰。

  实质内涵维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为被追诉人提供的辩护应当是实质有效的辩护,唯有如此,方能契合改革目的。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是刑事司法中平衡控辩双方力量对比的基础性机制。对辩护权的保障,绝不能止步于“形式上赋予权利”,更需确保权利行使的实质有效性。律师辩护制度使得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和实务经验的律师介入诉讼程序,本质上构成对被追诉人辩护权行使不足的制度性补强。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背景下,通过法援辩护这一机制引入律师参与更多刑事诉讼案件,其核心价值在于弥补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能力缺陷,以促进有效辩护之目的实现。若此种补强机制未能达到有效辩护的基本标准,仅停留在形式参与而未对诉讼程序与结果产生应有之影响,则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仍处于事实上的缺损状态。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更会使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陷入形式主义困境。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考察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诉讼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在前期大幅提升了我国审判阶段的辩护率,扭转了改革前我国律师参与率偏低的困局。但改革成效仅局限在单一诉讼阶段,尚不符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内涵。为此,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此后,各地相继开展探索并取得实效,这使得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逐步拓展至审查起诉阶段。该扩展工作既是对“全覆盖”原则内涵的规范落实,也是基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推动我国刑事案件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现实考量。侦查阶段是公认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易被侵犯的环节,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诉讼参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从最初试点至今已7年有余,其适用范围仍未扩展至侦查阶段。从改革演进规律来看,随着改革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和试点条件的趋向成熟,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或将延伸至侦查阶段。

  值班律师享有的辩护权之管窥。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以来,值班律师的法律性质始终是学界争议的焦点。有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界定为“法律帮助者”,但其实际开展的工作已涵盖部分辩护内容,客观上行使了部分辩护权利。律师享有充分且完整的辩护权是其提供全面、深入、有效辩护的前提。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即时性基础法律帮助,在缓解被追诉人因法律知识匮乏、委托意愿薄弱或受限于律师费而放弃委托等现实困境方面具有一定优势。然而,现有立法未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其亦不享有出庭辩护等核心诉讼权利。完整辩护权的缺失导致值班律师无法全流程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加之有的地方援助补贴较低导致其职业责任感弱化,其提供的法律帮助在实践中往往异化为程序性见证。这种有限的帮助既不能等同更无法替代辩护人提供的全方位辩护服务。值班律师实际效果不彰,这直接导致当前包含值班律师在内的律师参与率难以大幅提升,更多停留在数据层面的表象意义。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质量剖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质内涵指向辩护的有效性。“有效辩护”理论要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应当实现“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的双重目的,通过辩护质量与覆盖范围协同优化,切实贯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我国在有效辩护的制度构建和保障机制方面存在一定短板。在委托辩护制度中,律师执业权利因得不到保障及律师无法对诉讼程序充分参与等问题,使得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下,法援律师不仅需应对委托律师面临的、阻碍有效辩护实现的制约因素,还会因援助经费微薄、监管机制缺失等因素,进一步消解其对案件的重视度,影响履职的认真度与积极性。同时,囿于公权机关权威的潜在影响,由公权机关通知指派的法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难以承担起辩护的控诉对抗职能。多重因素交织导致部分法援律师的援助过程流于形式化,使得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在质量上出现较大差距。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未来发展

  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流程覆盖。侦查阶段引入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在减少非法证据进入诉讼程序、增加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及保障被追诉人理性陈述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之改革应遵循这一权利逻辑,将辩护全覆盖延伸至诉讼程序全过程。当前,律师职业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撑。同时,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积累的试点经验,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向侦查阶段延伸奠定了实践基础,推进律师辩护全流程覆盖已具备现实可行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从最初的审判阶段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全覆盖的发展路径,不仅符合刑事诉讼程序的递进性特征,也与司法部提出的“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战略目标高度契合,体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内在逻辑。

  重构值班律师的辩护权。当下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逐渐成为刑事诉讼新常态,而大量认罪被追诉人高度依赖于值班律师提供帮助。值班律师俨然成为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推动程序高效运行的关键力量。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值班律师当前的权利配置已无法满足现实需求,亟须对值班律师辩护权进行重构。在重塑值班律师辩护权的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化”。笔者认为,当前,值班律师倾向于“见证人化”,其根源在于值班律师定位模糊及权利配置不完整。为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助推有效辩护之作用,应将其明确定位为辩护人,并以此为基础扩充辩护权利,赋予其全面阅卷、收集证据以及出庭辩护等实质诉讼权利。

  完善法援辩护质量保障机制。其一,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质享有,是决定辩护工作能否突破“形式化”、实现“有效化”的前提。当前,法律保障在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上仍相对较为笼统。实践中,律师行使权利往往面临程序烦琐、条件严苛等阻碍,亟须从制度层面强化。首先,需要细化律师各项权利的行使程序、条件,以减少具体行使时被施加不必要的限制。其次,明确相关主体保障律师权利行使的强制性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制约性措施,并扩充细化责任条款与追责程序。最后,无救济则无权利,设置程序性制裁,为权利受损提供“兜底保障”。其二,优化法援辩护补贴制度。一方面,应建立动态调整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体系,保障法援律师获得符合专业劳动价值的合理对价,消除“做法援不划算”的顾虑。另一方面,建立多参数综合考量的补贴核算机制。补贴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地域差异、工作时长以及律师提供的服务质量等参数。此外,在援助经费保障上,除加大对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外,还需组织探索多样化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其三,创新法援辩护质量监管。首先,依托大数据技术搭建法援辩护案件的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从案件指派到结案的全流程跟踪,实时跟进法援辩护案件进度及律师工作情况,如会见次数、阅卷时间、辩护意见提交等。其次,严格法律援助质量评估机制。制定涵盖会见的及时性、辩护意见采纳情况、当事人满意度等多维度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并设置同行评议、卷宗抽查等举措对法援辩护质量进行测评。最后,构建法援律师职责清单制度与考核、奖励联动机制,以此打消“做好做坏一个样”的懈怠心理。通过创新监管,将传统“被动式”“结果导向”的监管转变为“全流程”“精细化”的管理,切实遏制“走过场”式援助。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但在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关键阶段,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与理想预设的“全覆盖”目标存有一定差距。为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国人权司法保障水平,亟须通过多举措推动改革重心从单一的“数量扩张”向“数量与质量双轨并行、同步提升”方向转型。

  本文为安徽省法学会2025年课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研究”(项目编号:2025YBKT-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