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终奖里说道多 这些权益需知晓
春节临近,年终奖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年终奖究竟是员工福利还是法定权利?发放前离职还能否拿到这笔钱?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拒发年终奖有无法律依据?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及解析,释明劳动者应当知悉的年终奖权益。
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吗?
钟女士是某公司招聘专员,在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中,双方约定钟女士的年薪为20万元,其中月薪1.25万元,按月结算;年终奖5万元,按年度结算,于次年1月31日前支付。2025年初,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钟女士“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单位,公司以钟女士主动辞职为由,拒绝向其支付2024年度年终奖。钟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释法:
年终奖是企业结合经营状况,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在每年度末或次年年初向员工发放的奖励,本质属于奖金范畴,归为工资性劳动报酬。尽管从劳动法律层面未对年终奖如何发放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仍然应当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类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通常情况下,年终奖大致可以分为工资类、考核类、福利类和奖励类四种类型,其中工资类年终奖多为年薪拆分,未约定考核条件的,属于固定工资组成部分。本案中,钟女士的年终奖是年薪既定构成,属于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公司应如约发放。至于原告是否主动辞职等情况,并不影响其基于上年度工作的事实向公司主张该权利。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能拿到吗?
李某于2022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约定,向李某发放了2022年下半年和2023年度的年终奖。后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于2025年1月初离职,并要求公司给付2024年度年终奖。公司答复“经民主程序议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发放月之前离职的员工,不享有年终奖”。李某随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给付年终奖的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支持了他的仲裁请求。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据此,对于发放前离职能否获得年终奖,需区分不同情况界定。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无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发年终奖不违法;若双方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时间、标准、条件,或公司制度有明确规定,且离职员工已完成考核,即便员工离职仍有权申领;若公司未规定年终奖需考核,且在职员工均已发放,按同工同酬原则,离职员工也应获发对应年终奖。本案中,李某在发放年终奖前离职的原因,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属于公司过错在先,且李某已完成2024年度岗位工作,故依法享有年终奖申领权。
公司能否以效益不好为由停发年终奖?
曹先生自2020年起担任某食品公司分店店长,公司此前年终奖发放时间与数额相对固定。2025年初,同公司其他同事均已领到上年度年终奖,曹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收集了年度销售记录、提成流水等能证明自己完成销售任务的证据,经仲裁后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辩称店长考核方案约定年终奖依公司效益与年度绩效考核核定,曹先生所在分店连续亏损,不符合发放条件,但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明确薪酬含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及年终奖,其以“分店亏损”为由拒发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支持曹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法:
亏损是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年终奖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对此不可“任性”为之。具体到本案,一方面,该公司每年都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情形,对此双方均应遵守。即使存在公司所辩称的“分店亏损”情况,就年终奖是否发放和发放多少等问题,也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而不能由公司管理方单方决定、随意停发。另一方面,以绩效考核确定年终奖的,用人单位需有明确考核标准且完成考核流程,拒发时需提供充分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食品公司未能举证曹先生不符合发放条件,且多数员工已获发年终奖,其拒发理由既无事实依据又显失公平,应按薪酬制度与过往惯例支付原告年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