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与完善建议

食安天下 “蔬”途同归


  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06年发布实施以来,在严格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规范蔬菜制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蔬菜制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蔬菜制品相关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不断涌现,现行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蔬菜制品产业发展,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蔬菜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现行细则进行修订,保障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

  作为一部规范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的部门规章,《征求意见稿》发挥重要的衔接联动作用,既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又需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使用。《征求意见稿》共8章46条,通过明确许可类别、强化卫生管理、严格风险管控等举措,为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与保障。


  从三个方面为蔬菜制品生产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其一,概念更清晰、分类更细致、覆盖更全面。《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蔬菜制品是指以新鲜蔬菜、食用菌为主要原料,采用腌渍、脱水等相关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强调蔬菜的新鲜性。考虑到蔬菜干燥工艺的进步及蔬菜制品的多元化,《征求意见稿》在蔬菜制品的分类上更加细致,主要包括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等四类。同时,《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以列表形式明确了具体食品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比如,酱腌菜包括腌渍蔬菜制品和发酵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包括自然干制、热风干燥、冷冻干燥和其他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包括干制、腌渍、即食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包括蔬菜泥(酱)、清水(水煮)蔬菜、即食调味蔬菜、其他等。在各品种明细后,《征求意见稿》还附明了定义,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详细备注。这使得调整后的许可品种基本覆盖了市场上常见的蔬菜制品品种,更贴合蔬菜制品的生产需求与发展实际,可以起到明确有效的指引作用。

  其二,加强原料管控,设立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严格原料验收管控。蔬菜干制品企业不得采购滥用硫黄、焦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以及次氯酸钠等消毒剂处理的蔬菜;禁止食品添加剂的违规使用,这从源头处把控原料安全。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了多项负面清单,如有晒制工艺的晾晒区,地面应用水泥等硬质材料铺设,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第八条);严禁采购土坑腌制、卫生条件脏乱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小作坊和个人制作的蔬菜咸坯(第二十六条);在运输器具方面,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三十七条)。通过诸如此类负面清单的设置,《征求意见稿》有效保障蔬菜制品的卫生生产,促进蔬菜制品产业高品质发展。

  其三,严格人员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专章规定人员管理,下设三条分别就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技能培训与健康管理等进行专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要求责任落到实处。《征求意见稿》第六章通过构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产品配方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等完成,并健全全链式管理,既有利于企业防控风险,也便于监管部门提高许可审查效率。


  建议进一步加强与食品安全类法律法规的衔接

  首先,建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总则规定,在《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部分增加一条原则性条款:“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卫生、安全的原则。”建议明确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以此原则构成之后各章审查细则的统领性要求和贯穿性指引。同时,可在《征求意见稿》总则部分增加一条责任机构条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蔬菜制品类别和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蔬菜制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由此,在明确责任机构的前提下,更好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总则要求进行有效衔接。

  其次,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人员管理中增加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要求,以进一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具体规定进行衔接;《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与食品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同时,可以考虑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人员管理中首条增加规定作为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原条款可以顺次后移。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可作为人员管理章的“总则”,起到统领本章的功用。此外,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排除性规定,可以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人员管理部分中增加相应规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最后,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六章管理制度中增加责任条款。《征求意见稿》在第六章管理制度中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全链式管理制度体系,从企业进货到生产过程控制,再到出厂检验,并对运输和交付以及溯源管理直至安全事故处置等都作了规定,可谓是“全面覆盖,细节到位”。但现有管理制度缺少相应责任条款,即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如何处置,《征求意见稿》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增补相关的责任细则条款,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或者自主设立相应的责任条款,以进一步加强细则落实,推动细则从纸面走向行动。

  《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蔬菜制品生产许可领域的重要制度,为规范蔬菜制品的生产卫生与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清晰路径。通过明确范围、细致分类、全面覆盖、加强原料管控,设立负面清单、严格人员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其有望成为推动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工作高品质发展的重要指引与抓手。期待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科学修订蔬菜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压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体育性别平等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2TYD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