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与完善
为老年人使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12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创新发展,对拟人化互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防止滥用失控。
当下,人工智能正在为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服务等方面提供重要保障。2024年1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提出,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征求意见稿》有效弥补人工智能产品适老化的立法空白,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聚焦老年人使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潜在风险
人工智能驱动的拟人化互动服务,通过模拟人类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为老年人提供陪伴、健康咨询、娱乐活动。尽管这种高度智能化的服务为高质量养老服务供给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也隐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征求意见稿》立足老年群体信息辨别能力较弱、数字素养不足、维权渠道不畅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潜在风险:
引导老年人设置服务紧急联系人。《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充分考量老年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及行为模式,明确提供者应当在注册环节要求老年人设置服务紧急联系人;第十三条规定当发现老年人使用人工智能拟人化服务期间出现危害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情况时,提供者须及时通知老年人的紧急联系人。
严禁提供模拟老年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的服务。日常生活中,有的老年人对人工智能缺乏清晰认识,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变脸、换声等方式实施诈骗。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者不得提供模拟老年人用户亲属、特定关系人的服务”,从源头上防范此类风险发生。
注重保障老年人权益。《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可能引发的心理依赖、情感操控等风险,建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如第十五条规定在未取得用户单独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将用户交互数据、敏感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者具备一定的安全能力,尤其是在发现老年人出现情绪低迷、自杀、自残等极端情境时,要由人工接管对话,并及时采取措施联络用户监护人、紧急联系人,以保障老年人生命安全。
老年人使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面临的法治问题
老年人使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规范体系有待健全。尽管《征求意见稿》填补了立法空白,但仅有部分条款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事宜,难以独自肩负起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重任。一方面,人工智能立法相对分散,《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虽有关于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但缺乏具有统摄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使其体系性不足。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有待加强,且缺乏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性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条款多为原则性、倡导性要求,缺乏具体化、可操作的技术标准与设计准则。例如,在交互界面、语音识别、操作流程等方面仍以年轻用户为中心,尚未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专门性、系统性规范。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适老化设计标准不健全。《征求意见稿》主要集中规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使用行为,尚未关注产品研发阶段的适老化技术标准。现阶段,许多人工智能产品存在字体偏小、色彩对比度不足、操作程序烦琐等问题,这使得老年人可能面临接入壁垒。此外,许多产品为增强老年用户的使用黏性,刻意设计过度迎合、无边界的情感反馈模式,这可能导致老年人与现实生活脱节,甚至对人工智能产品产生误导性的认知。建议系统构建适合老年人群体的情感交互伦理准则。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存在安全风险。一是诱发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相对而言,有的老年人孤独感强、数字素养不足,易对拟人化服务产生情感依赖与信任,继而诱发人身财产安全风险。例如,拟人化服务通过长期情感陪伴获取老年人信任后,可能诱导老年人进行大额充值、购买理财产品等。二是存在数据安全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可以搜集老年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婚姻家庭状况等敏感个人信息,这使得提供者可能侵害老年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等。三是存在交互安全风险。由于拟人化互动服务深度模拟人类的情感、语言和行为模式,能够与老年人建立持续的交互关系,可能诱发情感依赖、心理健康等风险。
推动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适老化的法治路径
强化适老化立法的顶层设计。一方面,应加快推进人工智能立法进程,明确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增强不同效力层级文件的体系性、协调性。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应明确老年友好型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基本原则,针对交互界面、语音识别、操作流程等核心环节,可考虑以专章或专设条款等方式明确涉养老应用的特殊规则。此外,适老化立法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应构建高效的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协调机制,避免政策法规的碎片化。
完善适老化设计标准。一是在《征求意见稿》中设置转介条款,明确适老化产品的设计标准、伦理规范等内容可以另行制定政策法规,且建立不同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机制。二是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制定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涵盖操作界面、播放语速、生成内容、交互方式、伦理规范等,切实降低老年人适用人工智能产品的门槛。三是明确提供者的个性化适配义务,根据不同文化程度、消费能力、身体机能的老年群体设置差异化选项,整体提升老年群体的使用体验与权益保障水平。
构筑老年人安全使用屏障。一是规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行为,构建适合老年人的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认证制度,强化提供者的主动审核与告知义务,设置老年人消费自动预警机制,设定情感交互安全区域,实现线上服务与线下活动深度融合。二是合理配置多元主体责任,健全研发者产品安全责任,明晰供应商的维护义务、审核义务、告知义务等,规范老年人的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三是完善老年人权益救济机制。探索提供者的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合理分配提供者与老年人用户的举证责任,构建投诉、调解、仲裁、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强制保险、商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等责任分担机制。
鼓励智能化、数智化技术服务老年人群体,又为服务提供者勾勒出不可逾越的红线,《征求意见稿》在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的基础上,为服务老年人群体筑牢了安全底线。但《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对拟人化服务适老化作了初步的规定,尚未充分回应老年人的生理、心理、情感、认知等方面的特殊性,建议后期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深度嵌入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的全生命周期。
本文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耐心资本推进农业强国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SCJJ25ND2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