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公告

  广东百壮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百壮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兴华综合服务中心留存有土地租赁保证金余额38229.24元(人民币)和暂存款91597.18元(人民币),共人民币129826.42元。现广州市天河兴华综合服务中心拟注销,为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广州市天河兴华综合服务中心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并已于2025年12月1日将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捌佰贰拾陆元肆角贰分(小写:¥129826.42元)的款项提存于我处。现我处特公告如下:请广东百壮汽配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项,领取提存款项时请带齐营业执照原件、身份证原件(他人代领时可提供复印件)、公章、土地租赁协议书原件领取,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则需要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委托书上需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若上述提存款项从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无人领取,将被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特此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公证处联系人:陈金琪,联系电话:020-3878079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一楼广州公证处


  提存款受领通知书

  提存款受领人李林天:提存人苏州乐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应支付给你的竞业补偿金人民币12867.01元提存至本处,你为上述提存款的受领人,有权受领上述提存款。上述提存款于2025年11月27日进入本处的提存专户。为此,本处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书面通知如下:你可持身份证原件领取。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则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委托书。特别告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你受领上述提存款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提存日为2025年11月27日】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上述提存款将扣除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家所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公证处

  2025年12月22日

  注:建议地址:苏州市宝带东路345号文化创意大厦12楼。

  联系电话:0512-67686753;0512-65133060。

  联系人:王闻阳


  德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马文力与你单位工伤伤残赔偿劳动争议一案(竹劳人仲案[2026]1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举证期满后次周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绵竹市仲裁院(仲裁庭二)开庭审理,地址:绵竹市回澜大道中段373号仲裁院,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腾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徐龙、张欣与你单位工资、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竹劳人仲案[2025]263号、竹劳人仲案[2026]1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举证期满后次周星期二上午9时30分在绵竹市仲裁院(仲裁庭二)开庭审理,地址:绵竹市回澜大道中段373号(绵竹市综治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绵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轩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建湘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渌劳人仲案字〔2025〕第22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河北中基建业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建湘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渌劳人仲案字〔2025〕第225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株洲市渌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武进区礼嘉菊明机械厂(经营者:罗会明):储治卫(身份证号码:342423********8519)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5〕471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镇裁字第0788号 杨晓波:本会受理王承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5)镇裁字第0788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镇江仲裁委员会


  (2025)镇裁字第0588号  周名奕:本会受理的江苏晨一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镇裁字第058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镇江仲裁委员会


  覃舒萍、陈俊豪:本会依法受理了吴力智申请与你方之间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2025)佛仲字第293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金融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答辩期满后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签收结案文书的时间为2026年4月6日,逾期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

  佛山仲裁委员会


  浙江源时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2025)衢仲第314号申请人阜新爱帮家园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您公告送达仲裁应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单、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等材料。您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证据、答辩书与选定仲裁员。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见本公告后可到本会签收上述材料,地址:衢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联系电话:0570-3899166)。

  衢州仲裁委员会


  遵化市胜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静):本委受理齐小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遵劳人仲案〔2025〕228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本裁决书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729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795元,以上两项共计叁万肆仟零玖拾肆元整(34094.00)。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遵劳人仲裁字〔2025〕228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地址:遵化市建明西街),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遵化市胜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静):本委受理王小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遵劳人仲案〔2025〕227号),本委已依法裁决。裁决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2950元、二倍工资差额1450元,以上两项共计44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文书送达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遵劳人仲裁字〔2025〕227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地址:遵化市建明西街),逾期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遵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龙亮、周祎:根据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移送线索,我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你们2人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予以立案。经调取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材料及系统平台信息,你们等人均存在多领待遇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5月,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将问题线索移送至我机关后,我机关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要求你们等人退还多领待遇,未退还。2025年6月10日,我机关邮寄送达了《责令退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限期整改指令书》(株天人社监令字〔2025〕002、020号)。要求你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违规领取失业待遇3060元(龙亮)、4590元(周祎)依法退回,同时限期内将整改资料及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我机关审查。现整改指令期限届满,你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于2025年8月29日向你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株天人社监理告字〔2025〕001、007号)。在指定的期限内,你未向我机关提出异议,未提出陈述、申辩,也对违规领取的待遇进行退还。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待遇3060元(龙亮)、4590元(周祎)依法予以退还。

  账户名: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收入户;

  账号:18112901040001384;

  你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或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周佳桂、黄彦铭等17人:根据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移送线索,我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对你们17人等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予以立案。经调取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材料及系统平台信息,你们等人均存在多领待遇行为,该行为已构成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5月,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将问题线索移送至我机关后,我机关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要求你们等人退还多领待遇,未退还。2025年6月10日,我机关邮寄送达《责令退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限期整改指令书》,你们中的周佳桂、黄彦铭、袁清华、李德、胡小刚、段亮、齐观远、袁鑫、卓生辉、李友权、黄理凡、王梦婷、宁文增、余宏伟等15人拒收退回,2025年8月29日,我机关向你们中的上述15人公告送达了《责令退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限期整改指令书》;2025年8月29日,我机关向廖超、周勃、秦翰林等3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均被拒收退回。2025年12月9日,我机关向上述周佳桂等15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先告知书》,除汪春建外,其余14人拒收退回。(下附拒收退回事先告知文书的17人名单)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我机关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你们在5个工作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依法予以退还。如果你拒绝执行,我机关将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你作出进一步处理(处罚)。

  账户名:株洲市天元区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收入户;

  账号:181129010400013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17人名单:周佳桂43042119******5755、黄彦铭43020319******0214、袁清华43028119******3329、李德43022119******0019、胡小刚43250219******8315、段亮43022119******5917、齐观远43022119******2918、袁鑫43092119******1318、卓生辉43082119******0028、李友权43062419******631X、黄理凡43021119******6818、王梦婷43020419******6128、宁文增43022319******4559、余宏伟43062319******6110、廖超43030419******1552、周勃43020319******0218、秦翰林34110219******021X

  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花石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姚丽丽与你之间(2025)威仲字第033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刘秀玲担任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定于2026年2月3日14时在本委仲裁一庭进行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组庭及开庭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于伟东: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威海凤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威仲字第0335号案件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须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材料。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威海仲裁委员会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石阡县行政中心地下停车库项目己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 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0851-85944593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17日


  公告  我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石阡县廉租房三期一标段项目己全部完工结算,如有未结清款项(材料、人工等款项)请在登报之日起30 日内与我司联系结清款项,逾期后果自负,特此公告。联系电话:甘经理:13809409233、0851-85944593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