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收养登记行政争议

府院联动破僵局 依法履职护权益


  “吴法官,好消息!收养证办下来了!”接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民政局的报喜电话,旌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吴玲心头悬了许久的石头总算落地。这起历时近1年的收养登记行政争议,在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协同努力下圆满落幕。


  单亲父亲送养幼子遇阻

  旌德县版书镇村民方某的妻子于2023年11月因病去世,留下3个年幼的儿子,最大的9岁,最小的仅5岁。方某平时靠打零工为生,收入不稳定,独自抚养3个孩子,感到力不从心。

  2024年经亲戚介绍,他结识了池州市东至县的许某夫妇。这对夫妇结婚十余年未育,工作稳定、经济条件优越,有强烈的收养意愿。方某考虑到自身抚养能力有限,萌生了将小儿子送养的想法。

  2024年6月,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并经东至县公证处公证。同年8月,双方共同向旌德县民政局提交收养登记申请。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送养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除孤儿院及儿童福利机构外,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时,必须满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法定条件。

  然而,县民政局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方某家享受低保待遇,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一法定送养条件,且存在涉财送养嫌疑,县民政局于同年9月作出不予办理收养登记的决定。

  “我们提交了村里和镇里盖章的困难证明,《收养协议》也在东至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为什么不能送养?”方某及许某夫妇心中不解,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地走访,全面摸清案情

  旌德县法院受理后,此案被分配至行政庭法官吴玲手上。吴玲细致审查卷宗后认为,27岁的方某正值壮年,其父母尚有余力帮衬,且家庭享受低保政策,确实难以直接认定其属于“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情形。此外,3个孩子共同成长更有利于手足亲情,若小儿子被送养,可能面临亲情分离和环境适应问题。从程序上看,民政部门作出的不准予收养决定符合程序。

  在案件讨论会上,该院法官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符合送养条件,且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送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未来,应撤销县民政局的决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县民政局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方某及许某夫妇的诉请。

  考虑到本案不仅关乎收养程序的合法性,更牵动未成年人成长和两个家庭的命运,吴玲秉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决定深入实地,全面了解案情。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吴玲先后奔赴东至县、旌德县版书镇及孩子外公外婆所在的村开展跨区域走访。调查结果显示:许某夫妇家庭和睦、居所稳定,确实具备良好的抚养教育条件;而方某一家挤在20余平方米的出租屋中,爷爷打零工补贴家用,奶奶专职照顾孩子,方某长期在外务工,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孩子的外公外婆均无额外帮扶能力。

  “孩子多,又没了妈,他爸一个人在外头,挣得又不多,这日子是难啊。”村干部的感叹,印证了这个家庭的现实困境。


  府院联动,专业评估依法登记

  在全面掌握实情后,吴玲再次组织召开案件讨论会,邀请家事审判专家共同研判。结合走访核实的情况,参会法官一致认为,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涉案孩童由许某夫妇收养更有利于其成长。

  随后,吴玲多次与旌德县民政局沟通协调,阐明“法律设定‘特殊困难’条件的初衷是保障儿童获得更好成长环境”的立法精神,建议启动复核程序。“方某虽有低保等救助,但其长期、稳定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足。而收养方条件优越,有收养意愿,也符合收养条件。如果能够收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吴玲介绍。

  在吴玲的积极协调下,县民政局采纳该建议,要求双方补充相关材料,并启动复核程序。同时,县民政局对方某的家庭情况再次核实,并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对送养方的困难程度和收养方的抚养能力进行专业化评估。最终评估报告显示:许某夫妇综合评分达81.5分,具备优质收养条件;方某因“经济特别困难,旨在为孩子寻求更好生活学习环境”的送养理由合法成立。

  2025年8月,旌德县民政局正式核发收养登记证,方某与许某夫妇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