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筑牢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根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要求“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积极发展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和资产证券化”,并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确立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这为“十五五”时期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赋予明确的目标任务。“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法治体系,认真落实《建议》的要求,通过完善立法筑牢资本市场制度根基,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加快构建中国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完善资本市场立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建议》提出,“十五五”时期,要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做优增量、盘活存量,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新的使命任务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要以体系化立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始终以法治为抓手推进资本市场改革,资本市场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在立法层面形成了以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法为基础,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为资本市场运行提供基本遵循。要按照全会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对资本市场进行体系化立法,审议颁布金融稳定法,研究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完善资本市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形成“基础法律+专项法规+监管规则”的多层次立法体系,全面覆盖证券发行、交易、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退市等全环节。

  二是要以创新性立法夯实资本市场的制度根基。要紧扣全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创新性立法。要加快金融法制定进程,用法治促进金融现代化,明确金融活动监管的统一规则,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要研究资本市场法典编纂,统一资本市场法治,推进注册制改革深化,完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退市等基础性制度,优化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监管规则,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更具有适应性的制度保障。

  三是要以针对性立法打通资本市场发展的制度瓶颈。要从立法制度上打通创新型企业融资的堵点,优化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增强对硬科技企业的包容性与制度支持力度。要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体系,强化私募股权基金与债券市场对科技创新全周期的融资服务功能。要推动数据要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证券化试点,激活技术资本化通道。要用法治引导长期资金入市,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形成科技、资本与产业良性循环,切实助力新质生产力特别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壮大。要强化信息披露监管,提升科技企业透明度,引导市场合理定价,防范资本无序扩张。要用法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吸引全球创新要素集聚。


  加强资本市场执法司法,防范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

  《建议》指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丰富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据此,可以从行政执法、司法两个层面进行考量。

  行政执法层面,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确定的牢牢把握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为牵引,持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包容性、适应性和吸引力、竞争力,更好服务“十五五”发展目标和金融强国建设。要构建法治化的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对债券违约、跨境风险等潜在隐患实施法治化处置。要规范大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行为,强化上市公司合规治理,从源头上夯实市场稳定基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对接国际规则,防范外资流动、跨境交易带来的风险传导。要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震慑力,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监管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违法违规行为识别能力,实现“早发现、早干预、早处置”。

  司法层面,要进一步升华司法理念,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以高效、公正的司法审判护航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推进高水平开放,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司法力量。要深化证券期货审判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出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刑事司法解释,私募发行虚假陈述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更多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落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加大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要进一步完善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等制度机制,切实增强投资者获得感。要通过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民事赔偿的衔接联动,形成“违法必究、严惩不贷”的法治震慑效果。


  构建中国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资本市场提供理论支撑

  《建议》提出,“十五五”时期,要加快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两个结合”回答了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坚持怎样的指导思想的重大问题,为构建中国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根本遵循与科学指引。中国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学研究者应当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法治体系为出发点,始终坚持“两个结合”。构建中国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一方面,要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金融法律文化,坚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立场,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实践,解决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从制度实践中提炼标识性概念,从治理经验中构建原创性理论。另一方面,要从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中寻找思想源泉、理论依据。金融、证券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不但提出建设金融强国、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宏大目标,而且总结提炼了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八个坚持”,金融强国应同时具备的“六个强大”关键核心金融要素,构建了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需建立健全的“六大体系”。这为构建中国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指明了方向、措施和实现路径。以此为指导,证券法学研究者可以归纳总结我国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领域的独特经验,结合资本市场法典编纂理论研究成果,凝练核心法律概念、基础原理,创新学术范式,形成逻辑自洽、价值统一的证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成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