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宪法实施全力推进“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有效落实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将“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实施”作为“十四五”时期重大成就予以肯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强调法治对经济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作用,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要“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

  从“一五”计划到“十四五”规划(“十一五”开始,“五年计划”改为“五年规划”),我国五年规划(计划)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同向同行、互促共进。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宪法实施为抓手推进“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既是历史经验的传承延续,更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历史演进:五年规划中法治建设的时代聚焦与螺旋式上升

  自1953年“一五”计划启动以来,我国十余个五年规划(计划)的实施历程,同步见证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轨迹,不同时期规划(计划)因时代任务差异形成了适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推进路径。

  “一五”至“五五”时期(1953—1980年)是法治建设奠基起步阶段,核心特征为“法制工具化”。这一时期我国处于工业化初创期,“一五”计划提出,建立必要的法制,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围绕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出台系列单行法规;“三五”“四五”时期虽受特殊历史环境影响,仍保留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等内容,凸显了法治在巩固政权、稳定社会中的基础作用,为后续发展积累了制度经验。

  “六五”至“十五”时期(1981—2005年)进入法治体系探索阶段,以“法制规范化”为方向。改革开放后,“六五”计划首次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写入,“七五”计划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为独立一章,标志着法治建设纳入国家发展全局;“八五”“九五”时期聚焦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明确完善经济法规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十五”计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纳入重点。这一阶段推动民法通则、公司法等基础性法律出台,法治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初步显现。

  “十一五”至“十四五”时期(2006—2025 年)是法治建设全面提升阶段,以“法治现代化”为核心目标。“十一五”规划使用“法治政府”概念,“十二五”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三五”提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建设从局部探索转向系统推进;“十四五”规划将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主要目标,明确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等,推动民法典编纂、国家安全法修订等,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七十余年实践表明,五年规划(计划)既是法治建设的“晴雨表”,反映时代法治需求,更是法治发展的“助推器”,引领法治建设方向。法治以制度刚性保障规划(计划)实施,二者形成了“规划引领法治、法治保障规划”的良性互动格局。


  逻辑必然:法治与五年规划实施的双向赋能机理

  法治与五年规划(计划)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彼此有深刻内在关联。规划(计划)为法治提供实践场景和发展动力,法治为规划(计划)注入制度刚性和稳定预期,这种双向赋能关系统一于宪法规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规划(计划)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明确阶段性目标,如《建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部署呼应,引领法治改革重点;二是聚焦法治短板,从“一五”工业化专项立法到“十四五”新质生产力制度供给,引导法治资源向发展重点领域集聚;三是强化系统协同,通过统一规划(计划)体系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提升法治建设整体性。

  从“一五”到“十四五”,这种双向赋能不断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二者协同性达到新高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时代要求:“十五五”时期宪法的核心地位与政策导向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其中宪法作为根本法,在保障规划实施中具有核心作用。

  《建议》明确,“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我国宪法序言部分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宪法确立国家根本任务这个功能被许多人忽视。

  事实上,五年规划(计划)的制定实施,其行为性质属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的部署和实施,实施五年规划(计划)本身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宪法实施是规划(计划)合法性的根本保障。宪法明确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和目标。《建议》提出的“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内容,正是宪法精神的体现。只有将规划(计划)纳入宪法框架,才能确保其符合根本法要求,获得广泛认同。

  “十五五”规划需统筹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宪法则是这些政策的根本遵循:“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求改革举措符合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通过宪法规定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抓住宪法实施这个“牛鼻子”,就能打通法治保障规划(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实践路径:以宪法实施为抓手推进“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法治举措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协同发力,以宪法实施引领法治创新,保障规划实施的科学性与实效性。

  完善宪法实施机制,筑牢制度根基。宪法实施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规划落地,规划落地实施是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根本任务在政策和实践层面的具体体现,而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本身就是实施宪法。要建立规划与宪法实施的衔接机制,对重大举措开展合宪性审查。落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健全宪法解释制度,针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等重大问题及时释法。借鉴国家发展规划法经验,将宪法关于规划制定、实施、监督的要求转化为具体制度,建立合宪性评估指标体系,使宪法实施贯穿于规划全生命周期。

  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破解体制障碍。立法领域需围绕新质生产力、新发展格局等,建立立改废释快速响应机制,制定数字经济、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法规;扩大公众参与,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执法领域,整合资源,建立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规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领域执法行为,杜绝选择性、随意性执法。

  强化司法保障功能,维护法治权威。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司法保护;加大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司法投入,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建立规划实施相关案件的司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影响规划实施的行为,依法督促整改,确保行政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强涉外司法工作,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司法保障。

  从“一五”到“十五五”,法治建设与规划实施的互动揭示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规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宪法实施为抓手,通过法治改革破解障碍、激发活力,必将推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推动法治建设迈向新高度,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