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海涉渔社区矫正监管监督的“浙江经验”

以“数字管控+立体监督”破解海上矫正监管难题

——涉海涉渔社区矫正监管监督的“浙江经验”


  “现在已经7月25日了,离8月1日还有几天,叫我们怎么办?”“等我船开出去鱼都捕光了。今年收成没了,老婆孩子吃什么?”“社区矫正,我们肯定会接受的,但是我们生活条件没了。”“检察官,我这只手是残疾的,只适合出海的工作。现在出不了海,生活没有着落,你让我怎么办?”

  ……

  2022年7月25日,距离渔船开捕还剩7天,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社区矫正中心内,包括8名“船老大”(掌管船上全部事务的人)在内的社区矫正人员向工作人员反映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开海捕鱼季临近,但他们不能出海。

  被判缓刑、参加社区矫正的渔民无法出海打鱼,可能使其生活陷入困顿;让其出海,又担心能否“管得住,回得来”,如何化解法律与生存之困?浙江省积极探索“数字管控+立体监督”,破解海上矫正监管难题,形成了涉海涉渔社区矫正监管监督的“浙江经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浙江海岸线总长居全国首位,远洋渔业全产业链产值居全国第一。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大部分为传统渔民,海上作业是其家庭唯一经济来源。为了解决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的谋生难、监管难、帮扶难等问题,2021年以来,浙江省积极探索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规范,制定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针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的工作机制。目前,该经验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向全国推广。


  聚焦群众核心诉求,做实“检察为民”

  “打了一辈子鱼,我只会打鱼。如果不能出海,全家生活就没了着落。”今年9月24日,面对被询问判缓刑后为何不选择其他谋生手段时,54岁的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社区矫正对象吴某难为情地说。

  吴某20岁左右开始下海,长年从事海货收购工作,曾自有一条渔船,2023年因非法捕捞被判缓刑后卖掉自有渔船,到他人渔船上打工,矫正期到2026年6月。按照法律规定,吴某是无法出海打鱼的,但他妻子身体不好、父母年迈、儿子刚上初中,家庭生计主要靠他。

  如何在维护法律硬要求的同时体谅群众的难处,实现社区矫正与渔业生产“两不误”?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彬介绍,涉海涉渔产业是舟山的基础产业、民生产业,关系着众多海岛群众的生计。近年来,因涉海涉渔刑事犯罪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数量逐年上升,占舟山全市年均社区矫正人数三成以上。为切实解决类似吴某这样的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生计难题,2021年7月以来,舟山市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多部门出台《关于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舟山市社区矫正对象涉海涉渔外出活动监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健全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工作监管监督机制,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权益,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这种转变也与上文提到的8名社区矫正对象“船老大”的案件有关。曾参与该案办理的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戴静达介绍,2022年6月,该院了解到,辖区8名社区矫正人员“船老大”因非法捕捞被判缓刑1年至1年6个月不等,社区矫正期未满,拟申请出海作业。但依照法律规定,缓刑执行前三个月处于“严管期”,原则上不予批准外出。然而,这可能让“船老大”背后的50多名船员丧失收入来源,影响50多个家庭生计问题。

  为了切实解决问题,戴静达和司法局工作人员深入8名“船老大”居住的家庭、社区等深入调查,确认其申请外出作业确系正常工作,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式,达成一致意见。最终,8名“船老大”及船员在渔船开捕前完成全部外出审批手续,顺利扬帆起航。船出海后,通过定期查询渔船活动轨迹、视频连线抽查等方式持续开展监督。

  “允许出海只是第一步,确保‘管得住、矫得好’才是关键。”普陀区司法局副局长乐军介绍,涉海涉渔社矫对象出海作业时,常因海上风浪、气候等因素导致失联,为了实现“不脱管、不漏管”目标,2022年,舟山市司法局开发建设“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联合管控”应用平台“海之矫”,整合公安、海洋渔业、海事等10个部门22项数据资源,通过搭建7个维度风险模型,形成了跨业务、跨部门数据集成共享的社区矫正海上监管“智治”模式。同时,通过机制创新、智能系统实现了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全方位全时段精准管控。

  据介绍,该平台设立“治理端”“服务端”两大模块,可实现在线智能核验审批和人船轨迹比对,满足事前审批、事中监管、教育帮扶等需求。它通过开发监管海图和在线通话核查功能,结合海洋渔业和海事部门数据,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动态信息实时掌握,构筑起协同监管、数据互换、全程闭环的海上监管“围墙”。“现已有240余人获准出海作业,实现了零脱管、零漏管、零再犯目标。”乐军说。


  立体监管,实现“管得住,回得来”

  “今天,我在近海捕鱼,一切都挺好的!”9月24日上午,在舟山群岛附近捕鱼的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通过“海之矫”平台,向和他连线的普陀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许先立作了简要汇报。

  社区矫正人员如何使用“海之矫”平台?吴某介绍,他每次出海上船都要通过“海之矫”平台的手机端进行人脸识别比对。出海期间,他下船必须报备,还要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思想动向等。他现在在别人船上做大副,平均每周出海一次,短则2—3天,长则4—5天。

  近海作业可以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开展监管监督,远洋作业会不会存在脱管、漏管?答案是不会!如何监管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孙某某出海作业监督案”提供了另一种方案。

  某海运公司运输船船长孙某某,2021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4月24日,在其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2月起,孙某某向司法所申请出海长途运输,均因管控风险较大而未获批准。

  2023年3月,孙某某供职的某海运公司向奉化区检察院反映相关情况后,检察机关迅速调查核实。原来,孙某某是某海运公司对外引进的高级海运人才,被聘为公司7.3万吨的某1号船长,负责某段海上运输线路,工作一向认真负责,因社区矫正无法正常出海。

  为了保障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又确保孙某某出海期间不脱离监管,奉化区检察院积极对接区海洋与渔业部门,查询核实某1号船上装有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可对船舶运行情况进行监管,核查船舶实时航行轨迹。同时,某海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承诺会在孙某某出海运输期间协助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措施,若有违反将对孙某某作解聘处理。孙某某也承诺,出海作业期间会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具有上述条件,是否可以批准孙某某出海?奉化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进行公开听证。大家一致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可依法批准孙某某的外出申请。2023年3月28日,奉化区检察院向区司法局建议批准孙某某的涉海涉渔外出申请;区司法局采纳建议,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批准。随后,奉化区检察院回访得知,孙某某已正常出海作业,矫正监管状态良好。

  此次孙某某得以顺利出海,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的《浙江省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密切相关。

  浙江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舟山市检察院联合多家单位出台《意见》《办法》以来,浙江多地积极探索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体制。比如,象山、平阳、岱山、温岭等地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工作机制,为社矫对象出海作业开启“绿色通道”。

  2022年9月,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司法厅等5家单位,牵头制定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针对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的工作机制——《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容错机制;设立临时监护人,实行一对一监管。

  “海上作业期间,我们聘请优秀船长、资深船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对象的临时监护人。”乐军介绍,依托数字赋能监管,舟山市对吴某等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活动进行“日常+协助”模式监管监督,以杜绝脱管漏管,实现了“管得住,回得来”。

  据了解,依托“海之矫”等“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联合管控”应用平台,浙江形成了涉海涉渔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活动监管新模式:日常,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海上作业期间,船籍所在地农业农村(渔业)、海事部门协助核查船舶证书、船员证书,利用北斗定位等信息化平台提供社矫对象就业船舶实时航行的动态轨迹,进行协助监管。

  此外,浙江检察机关还推进长三角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一体化。比如,浙江嘉兴检察机关与上海、江苏苏州等地联合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舟山市嵊泗县与上海浦东新区签订社区矫正跨区域协作协议,构建社区矫正对象跨区域监管监督模式。同时,浙江衢州与福建南平、江西上饶、安徽黄山联合出台实施办法,对浙闽赣皖边界地区社区矫正对象简化外出请假批准程序,落实跨省协同监管。

  “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距离渔船开捕期仅剩3天时提出申请,司法所及时与检察机关衔接,仅用2天时间就完成了手续,顺利出海。”舟山市人大代表、舟山市普朱管委会南沙村党总支书记应舟东说,舟山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聚焦社区矫正期的渔民就业核心保障诉求,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既让监督不缺位,又通过构建多元就业帮扶体系让渔民“出得去,管得住,有奔头”,他为涉海涉渔社区矫正监管监督模式点赞。

  为此点赞的还有浙江某建筑材料公司负责人、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陈某某经营的企业业务主要分布于上海浦东和浙江嵊泗,因公司经营需要,需频繁往返两地。但因其行动受限,导致企业2024年上半年经营收益同比大幅下降。相关情况反映给检察机关后,嵊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两地四部门跨区域监管机制基础上,最终使其正常开展企业经营,也能依法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