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详解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

没有借条,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当初借钱是为了帮小两口缓解经济压力,现在却要不回来了!”“我认为岳父的转账属于赠与,不用偿还。”9月17日,一起父亲诉女儿女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万先生诉称,自2012年起,女儿和女婿以家庭开支、公司运转为由向其借款近200万元,后多次催要无果,要求女儿女婿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现实生活中,很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续双方很容易对借款金额、用途等产生争议。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通常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如情侣、父母子女、朋友等。这类案件中,经济行为与情感因素混杂,法律关系复杂交叉,准确区分款项性质是法院审理的关键点。此外,无书面借款合同类民间借贷纠纷中涉金融贷款及委托理财现象较为突出,表现为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以及“名为委托理财,实则民间借贷”等情形。

  “双方当事人基于血缘、婚恋或友谊等原因,前期信任深厚,导致风险意识不足,财产边界模糊。”昌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之学介绍,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感情破裂后,一方可能因付出与回报不对等产生心理落差,想要挽回经济损失。然而,因未与另一方就款项性质形成明确借贷合意,亦未留存相关证据,陷入维权困境。为此,建议出借人及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对款项性质、还款期限、利息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款项交付上,尽量选择转账方式,确保关键证据可溯可查。


  父母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

  对成年子女的资助可认定为借款

  孙女士与丈夫(已去世)育有一子梁先生,刘女士与梁先生于2013年结婚,2023年离婚。离婚后,孙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刘女士、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借款35万余元,具体包括:2013年给付刘女士的彩礼5万元,2015年代梁先生偿还购买车辆的借款15万元,2022年向梁先生转账的3万元,2022年代刘女士偿还的借款尾款7500元,2019年至2021年代梁先生、刘女士偿还的用于刘女士生意周转的10万元,刘女士生育时给付的2万元。

  庭审中,梁先生对孙女士诉称事实及诉求均无异议,同意与刘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各担一半。刘女士则辩称,孙女士此举是在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目的是协助梁先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分财产,故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主张的借款中,第一笔彩礼5万元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范畴,并非民间借贷,应另行解决;第二笔15万元系用于购买车辆的款项,不构成借贷关系,不予支持;第三笔3万元转账因刘女士否认,且梁先生未能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予支持;第四笔代还的7500元及第五笔代还的10万元借款,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佐证,刘女士未举证证明其与梁先生已自行偿还,故支持孙女士要求二人共同还款的主张;第六笔生育时给付的2万元因无证据佐证,不予确认。另外,梁先生对孙女士诉求无异议,其作为孙女士之子,可就法院未支持部分自行履行。综上,法院判决梁先生、刘女士共同偿还孙女士10.75万元。

  法官提示:

  昌平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郭建新表示,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的转账行为十分普遍。由于亲情的纽带作用,当事人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或欠条,即便有约定也常对借贷条款表述模糊。此类情况极易在日后引发纠纷。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当转账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借款意思表示时,法院会结合案件背景、款项交付方式、用途及转账备注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款项性质,以此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在此提示,亲属间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要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此外,子女成年后,父母并无继续抚养的义务,相反,成年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等大额支出中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这绝非子女理应索取的权利,更不应默认所有资助都是无偿赠与。借款人应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切莫通过虚假陈述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向金融机构贷款转借朋友

  借款合同无效

  胡女士与史先生是同事。2023年9月至10月,胡女士陆续从银行贷款80万元,并将贷款转至史先生名下账户,由胡女士就贷款偿还利息。2023年10月,胡女士还多次通过信用卡向某商户支付钱款的方式,将贷款提现并转至史先生账户合计33.95万元。此外,胡女士还从自己账户转账给史先生7万元。

  2024年2月,史先生向胡女士转账2万元,之后再未还款。因胡女士的信用借款期限届满,史先生未按承诺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史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贷手续费等共计1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依据转账凭证主张与史先生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借款本金为120.95万元。胡女士向史先生提供的借款中7万元来自其自有资金,该部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胡女士要求史先生偿还该笔款项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其余借款113.95万元均来自金融机构贷款,该部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胡女士要求史先生返还该部分借款113.95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和手续费,从胡女士和史先生的聊天记录看,史先生对于胡女士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行为知情并参与,因此,胡女士要求史先生向其支付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和手续费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史先生已经偿还的2万元优先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利息和手续费损失。最终,法院确认胡女士与史先生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金融机构转贷的金额无效,判决史先生偿还胡女士借款120.95万元及扣除偿还款项后的相应利息和手续费损失。

  法官提示:

  昌平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傅静表示,现实生活中,以自己名义替朋友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对于第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款项是否由贷款人实际使用,只要该借款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当贷款到期或未按期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导致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借款时,贷款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第二种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实际用款人借用贷款人名义进行借贷,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贷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后,贷款人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照过错程度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包括银行实际收取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手续费等。但如果贷款人要求实际用款人按照双方之间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款应量力而行,如果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向金融机构贷款盲目帮助他人,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需要自行承担。值得一提的是,若出借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较大的,则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超出注册资本投入的资金

  可认定为借款

  2023年12月,高女士、王女士和案外人刘女士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公司,全体股东共计向公司投资6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支付的超出注册资本以外的款项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性投资。其中,高女士出资金额27万元,实际持股比例45%;王女士出资金额30万元,实际持股比例50%;刘女士出资金额3万元,实际持股比例5%。高女士、王女士为资金主要投入方,高女士为主要管理方,刘女士为高女士聘请的店长。

  后该公司因经营问题于2024年4月停业关闭且已无继续正常经营可能。王女士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高女士偿还借款25万元和逾期利息。

  高女士和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25万元是王女士对公司的股权出资,属于公司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股东合作协议》约定,股东支付的超出注册资本以外的款项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性投资。现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10万元,故王女士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公司偿还其超出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偿还王女士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傅静表示,投资人对公司投资可以分为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不同的投资方式对应不同的权利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区分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需要向投资人偿还本息。

  因此,股东在向公司投入资金前,应清晰界定资金的性质,并通过正式书面文件加以确认。若款项性质为债权性投资,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以及利息标准;若款项性质为权益性投资,建议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明确收益与风险的分担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工商登记,防止因约定模糊或性质混淆而可能引发的权益损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