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无资质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法律风险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媒体”医疗科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兼谈无资质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法律风险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下,短视频和互动直播等“自媒体”因其内容的直观性、互动及时性等已成为医务工作者开展医疗科普知识的有效途径,但部分“自媒体”账号冒充医务工作者发布医疗科普知识,甚至以科普之名行误导公众敛财牟利之实、蓄意夸大治疗效果等。

  为了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近期,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通知》对医疗科普信息发布者提出新要求,要求“自媒体”医疗科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后,医务工作者开展医疗知识科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发布违规违法内容需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本文试进行分析。


  医疗科普内容创作者的资质要求

  《通知》第2条明确,网站平台应在资质核验基础上,在账号主页显著位置强化认证信息展示,主要包括: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药学)等相关资质证件的名称、专业范围等主要信息,医院科室/学校学院/研发机构部门等准确名称,是否在职,签约的MCN机构名称等。换句话说,医务工作者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医疗知识科普,平台不仅要对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的账号,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学院校人员等不同类型,核查对应的资质证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具体到科室)等材料,以确保认证信息的真实性,还要在资质核验基础上,将相应认证信息展示在“自媒体”账号主页显著位置,以保障用户清晰知晓账号运营者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情况,便于用户全面评估“自媒体”账号发布医疗科普内容的权威性、专业性。

  因此,医疗科普信息发布者除需根据要求及时向网站平台提交对应的资质证件、在职证明等材料外,还要将必要的资质信息在“自媒体”账号主页进行公示,以备其他用户查验。


  发布内容超出其资质执业范围的风险防范

  虽然通过“自媒体”开展面向不特定受众群体的医疗科普活动,有别于针对特定病人开展的诊疗等执业活动,但对医务工作者而言,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作为保证“自媒体”账号发布内容的权威性、专业性的考量,医疗科普信息创作者所发布的科普内容也应尽量与自身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相关,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我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医师开展健康科普在内的执业行为有着与执业范围、岗位相适应的限定。


  无资质发布及发布违规内容的法律责任

  《通知》发布后,如果医疗科普信息发布者没有相应资质而在“自媒体”平台发布医疗科普内容或者发布内容违规,除面临平台采取限制措施外,还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总体来看,该行为除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被有关职能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进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规发布内容,平台会对“自媒体”账号采取相应限制措施。除对医疗科普信息发布者的资质提出要求外,《通知》对平台也提出了下列要求:其一,严禁无资质账号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目前,未认证的账号应在2个月内完成资质认证。新注册的账号,未经医疗资质认证,不得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其二,强化网络行为规范。进一步对医疗科普领域账号网络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违法违规医疗科普行为的发现处置,从严管控违规提供线上付费诊疗服务,如认证账号直播时认证医生本人不出镜,将用户引流至社交平台或无医疗认证资质账号进行互动、交易等。其三,严禁违规变相发布广告。网站平台应明确告知“自媒体”账号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其四,严处违法违规信息及账号。网站平台应坚决清理传授无底线蹭流量打造“网红医生”、借两性健康知识传播色情擦边内容、利用AI编造发布涉医领域同质化文案、编造健康故事售卖商品或药品、假冒医生身份开展科普、为售卖保健品鼓动拒绝就医等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不按要求或虚假标注信息来源、无资质认证且持续生产发布专业医疗科普内容、违规发布广告、不遵守医疗科普行为规范等问题的账号,要依法依约采取取消互动功能、清理粉丝、取消营利权限、禁言、关闭等梯度措施。

  相关行为构成违法的,可能面临相应行政处罚。以“自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违反该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同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此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由此可见,医疗科普信息发布者在发布医疗科普内容时候应遵守广告法在内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口快”而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若医疗科普信息发布者采取虚假宣传、虚构病情等方式骗取患者钱款等公私财物,则有可能构成该法规的诈骗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其提出的“持证上岗”要求和对违规违法内容的限制、处罚措施,有利于遏制当下“自媒体”医疗科普领域的“劣币驱逐良币”行为;为违规发布、传播医疗科普信息敲响警钟,警醒“自媒体”医疗科普人员切莫为了利益发布违规甚至违法内容,否则,轻则账号遭到限制,重则遭受行政甚至刑事处罚。只有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的前提下开展医疗知识科普,才能在为社会大众开展医疗科普的同时有效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作者为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