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案宣判

AI微调他人画作涉嫌犯罪


  直接复制别人的画作进行售卖,无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如果在别人画作的基础上,让AI软件稍加修改,就能摇身变原创吗?近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为该类利用AI技术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敲响了刑事警钟。


  4人利用AI侵权牟利27万元被判刑

  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结北京市首例利用人工智能生成模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对通过AI“微调”他人原创作品、卖出数千件“变装”拼图并获利27万余元的被告单位及罗某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2024年5月,插画师张某偶然发现,自己精心创作的系列插画被人“微调”并制成拼图,在电商平台大量销售。经查,2024年3月至7月,罗某自行下载多幅网络美术作品,利用AI软件的“图生图”功能生成侵权图片。在对原图仅做了诸如调整局部颜色、线条或背景等细微修改之后,便大量生产制作成拼图产品。短短数月内,涉案电商店铺售出侵权拼图超过3000件,非法获利人民币27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罗某与姚某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李某、王某作为姚某电商店铺的合伙人,分别负责管理客服、处理投诉等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应对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姚某、李某、王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在确凿的证据及公诉人有力指控下,被告单位、4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宣判后均未上诉。


  民刑之界:AI微调画作如何触碰刑法?

  办理该案之初,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仇怡然就意识到该案件与以往案件的区别。“AI生成模型属于前沿科技,之前少有判例可循。高技术、新手段的犯罪方式,恰恰是本案的显著特点。”

  据查证,此案系北京市第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其作案手法与传统的印刷、复印等1:1复制模式不同——行为人仅需通过设定AI参数,便可在他人原创画作基础上快速生成新图。

  仇怡然进一步解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她强调:“本案的刑事判决,通过更严厉的刑罚强化了版权保护力度。”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利用AI生成与原美术作品实质相同的图片,能否认定为刑法上的“复制”。这需要结合刑事证据证实他人是否享有著作权、AI生成美术作品的过程、生成后的美术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同、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及份数等,从而进行实质判断。

  对此,仇怡然给出了明确认定:“使用AI技术并不影响刑法上对‘复制’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既包括传统的复印、印刷,也包括以数字化的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本案中,涉案图片与著作权人美术作品在轮廓、构图、线条、相关元素等方面均一致,实质呈现了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的表达内容,极小比例的表达不一不足以改变涉案图片与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实质相同的事实。“涉案图片与著作权人美术作品实质相同,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此外,在案聊天记录证实,利用AI工具处理原画作只是被告人避免被举报、规避法律从而继续牟利的手段。被告人曾明确提出与著作权人画作基本相同的要求,因此可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画作经营牟利的意图,这充分印证了侵权人具有主观侵权故意。

  本案中公诉人检索相关领域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并开展三次专家咨询论证,最终认定本案的犯罪行为属于利用AI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


  法官: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力”是判断作品独创性的关键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罗某等被告人违法所得达27万余元,已远超侵犯著作权罪刑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以上的,便达到刑事入罪标准。

  基于确凿证据和专业考量,检察机关认定本案中行为构成利用AI“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最终,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罗某、姚某等4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缓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2.5万元不等。

  该案主审法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徐莉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断涉案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创性;二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三是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四是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条件。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关键则在于作品是否具有‘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即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是否投入了智力劳动。”徐莉表示。

  徐莉进一步解释,本案中,被告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图片,将他人美术作品转换为拼图商品。拼图图片的生成仅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设参数,即“图生图”方式生成效果,被告人未对生成的拼图图片投入智力劳动,如设置迭代步数、修改随机数种子、增加提示词内容等,对生成结果的创造性控制与贡献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虽然拼图图片与原美术作品存在极小比例构成要素表达不一致,仍然应认定是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的图片,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晰了AI应用的合法边界,为精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护航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徐莉说。

  AI技术宛如一把双刃剑,在为创作领域开辟全新路径、提供便捷工具的同时,也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对此,法官特别提醒,无论技术如何“聪明”地模仿、修改细节,只要核心的独创表达被实质性“借用”,就踏入了法律的禁区。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让AI工具真正成为激发灵感、推动创新的得力助手,而非沦为侵权与违法的“便捷通道”,同时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