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桐乡观悦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超(身份证号码:411526199506281313)申请工伤认定一案,我局于2025年08月13日作出认定其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412工认〔2025〕287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水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罗方斌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盐劳人仲案【2025】395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3日9时30分在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盐田区政府广场东南侧))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宝鸡市西虢文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583504787L)经核查,你公司存在未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违法行为,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宝陈人社监告字〔2025〕第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告知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
办公地址:陈仓区集中安置中心1号楼3楼339室
联系电话:0917-6212786
宝鸡市陈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宏伟、杨英:本会依法受理了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与珠海信基沙石土有限公司、武宏伟、杨英之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2025)佛仲字第118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及关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仲裁委员会
陕西龙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镇江恒旭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镇裁字第040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镇江仲裁委员会
上海宏远贝雷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镇江市京口鹏程交通工程配套营销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2025)镇裁字第0625号,现依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员选定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组庭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委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十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委仲裁庭不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决。
镇江仲裁委员会
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2423号 深圳市恒和大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拖欠廖少田、杨有林、李志苗、葛才富、魏长河在喆啡酒店做外墙翻新工作的工资共计85815元。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惠湾社管监字〔2025〕第22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提存公告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将下述执行款提存至我处,案号、提存受领人、金额(元)对应如下:(2023)苏0505执170号,唐丽梅:200000;(2023)苏0505执1922号,黄安等人:150000。请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与本处联系。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6楼,联系电话:17312610968。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关于提存款领取事项的公告
提存人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已于2025年8月19日将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未发放职工债权共计人民币927596.29元提存于我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请相关债权人(债权人名单及数额详见附件)携带有关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公章、银行账户信息)及时到本处领取上述提存款项。如逾期不来领取,本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将该提存款上缴国库。
本处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1号,启瑞广场裙楼二楼,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联系人:陈一玮,电话:0513-89088122、0513-89088106。
附件:1、外包队(参内债部分)剩余发放明细;2、明德重工职工债权剩余发放明细;3、职工债权(公积金个人部分)剩余发放明细。
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公证处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