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科普应坚守的原则、建议及伪科普的法律责任

依法科学开展专业医疗科普 防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

——医疗科普应坚守的原则、建议及伪科普的法律责任


  近期,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要求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什么是医疗科普?医疗科普是以提高公众的医学健康科学素养为目的,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生产传播预防或治疗疾病等相关知识的行为。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兴起,大量虚假医疗、药品、保健品等广告假借医疗科普的幌子,采用研究文章、患者自述等形式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混淆视听。这一方面说明民众对健康知识有着迫切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创收和名声打造的确可以为一些私立医院、医生带来额外收益。

  《通知》对医护人员及相关从业者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医疗科普信息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随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于8月13日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进一步细化违法医疗广告的认定标准。这使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科普为名,实则变相推广药品或为医院引流的违法违规“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迎来强监管。如何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笔者认为应坚持真资质、真内容、真科普“三真原则”。


  医疗科普应坚守的原则

  具备真实资质。谁在做医疗科普?实践中,有的“自媒体”医疗科普账号显示的信息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的信息严重不符,甚至出现5个月内显示三个执业机构,科普页面同时标注所在科室为中医科、康复/疼痛科;有的“自媒体”医疗科普者的执业信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上根本核查不到;有的“自媒体”出镜医疗科普者与账号实际注册人不是同一人。对此《通知》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个人申请医疗科普账号时,网络平台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医疗机构证明文件等,从源头上保真。其次,医疗科普人员的资质信息、专业范围等应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展示,医务人员信息是否真实,民众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进行查验对比。最后,进行医疗科普时,需要账号注册的医务人员真人出镜。

  科普真实内容。医疗科普行为,以提高公众医学健康科学素养为目的,相关知识的真实性、科学性是基础。实践中,同一个健康知识,在不同的“自媒体”医疗科普账号上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更有甚者,严重夸大某种食物、行为、诊疗措施等的危害作用或治疗疗效,或制造焦虑情绪,或诱导民众盲目从之。这不仅不能起到提高公众医学健康科学素养的目的,反而会危害民众健康。因此,《通知》明确规定,注册的自媒体账号要对发布转发的医疗科普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坚持真科普。科普是公益性的,假借医疗科普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推销产品、进行互联网诊疗、引流就医、夸大偏方神药等违法获利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伪医疗科普可能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等相关规定。

  如何正确认识真正的医疗科普?其一,要善于区分医疗科普与医疗广告。医疗科普是传播医疗健康知识,不以营利为目的;医疗广告是利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广告,其目的旨在吸引患者到其处就医,具有营利需求。实践中,有的“自媒体”医疗科普者在制作科普视频或进行直播时,会介绍自己所在单位的诊疗环境、配置的仪器设备,自己擅长的治疗措施,并与其他治疗措施进行治疗效果对比,或通过以患者自述、与患者互动、直播给予患者治疗过程等方式,展示自己的医院或自己的医术,这都涉嫌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等相关规定,科普者或医院在公众号发布科普信息时,若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主观性评价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患者证明等情形,会被认定为医疗广告,且为医疗广告禁止性行为。其二,区分医疗科普与互联网诊疗。医疗科普是知识的单向传播、推广,互联网诊疗是在互联网平台上对患者进行诊疗的活动。诊疗活动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等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可见,诊疗活动是双向的,具体到某个患者的某个疾病,医务人员需对患者病情作出判断并给出诊疗意见。互联网咨询同样是双向的,是为求助者解除健康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是提供就医指导或答疑解惑,而不是给出治疗方案。同时,依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互联网诊疗仅限于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不适用于初诊。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科普直播时,会对民众的健康咨询给出诊疗建议,这涉及互联网诊疗行为。其三,区分医疗科普与变相获利。有的医务人员的科普内容直接展示某种药物、器械、食品等,或是在直播时,通过网民互动询问该情形服用什么药物好、是否可以长期吃某种药物等方式,变相推荐某种药物情况;有的医务人员科普直播时,开通打赏功能,甚至要求网民进行有偿打赏;有的医务人员科普直播时,邀请网民另行加入粉丝团、开通会员获利;有的医务人员科普直播时,诱导患者线下就医,再通过过度检查、开具高额药品等方式获利。类似变相获利都不是科普行为,科普是公益性质的。其四,医疗科普可能侵犯他人权益。医务人员进行科普时使用的网络图片,若未经图片所有人许可,则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医务人员出门诊、做治疗时进行直播,若未取得患者同意,可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甚至侵害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等。


  伪医疗科普的法律责任

  只要不是坚持公益性质的,不以传播医疗健康知识为目的的医疗科普行为均是伪科普。对于伪医疗科普,科普者应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其一,和网络平台之间的违约责任。医疗科普者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时,网络平台会要求其提供资质信息,并与其签署合同,约定医疗科普时的禁止行为。若医疗科普者提供虚假信息,不遵守医疗科普行为规范的约定,网络平台可以依约定对科普者账号采取取消互动、清理粉丝、禁言、关闭账号等措施。

  其二,违法责任。医疗科普时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会依法受到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甚至吊销诊疗科目、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还应承担侵权责任;严重违法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虚假科普知识、跳转链接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等。若违法获利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相关,监察机关可依法依规办理。

  其三,违规责任。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科普时违规获利,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处分。


  依法依规开展医疗科普

  坚持医疗科普的公益性。要遵循医疗健康知识单向传播的规律,不通过科普变相获利,不牟利、不站台、不引流、不吸粉等。

  明确医疗科普边界。不触及诊疗行为,不使用医疗广告禁止性语言、方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坚持科普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跨专业医疗科普,但医疗科普者作为专业人士,要对科普的内容负责,在查证属实、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谨慎发布跨专业科普知识。

  有选择的签约MCN机构,综合审查与MCN机构的约定。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无禁止性管理规定,可以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MCN机构,有利于医疗科普知识的传播,让更多民众获益。签约时,医务人员应全面审核约定条款,避免成为MCN机构的“木偶人”。要杜绝由MCN机构编制脚本,医务人员只负责出镜、宣读、表演等。

  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医务人员若不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由所在单位承担责任的科普作品,以及其他属于职务作品情形,医务人员自己原创的科普文章、动漫、短视频等,著作权属于自己。医务人员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可以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若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提升科普效果。通过形式变化(图文、视频、情景剧等)、内容新颖性、群体针对性、语言表达通俗易懂等,创作优质医疗科普内容。

  总而言之,医务人员是科学健康医疗知识的传播者、捍卫者,在开展“自媒体”医疗科普时,唯有恪守原则,才能切实履行医务人员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让民众真正树立健康生活理念,践行健康生活行为,提升健康生活质量,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医务人员的力量。

  (作者单位: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