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界定医疗科普内涵规范互联网医疗科普行为
开栏语:近期,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要求从分类核查认证账号资质、清晰展示账号资质信息、严格标注医疗科普信息来源等方面,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报开设“互联网与法治·平台治理”专栏,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探讨。
7月28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支持专业医疗科普内容生产传播,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何准确界定医疗科普内涵、规范互联网医疗科普行为?本文试从医疗科普的重要性、内涵等角度进行探析。
医疗科普的重要性
普通民众可以不懂芯片、人工智能、航空航天,但应了解必要的医疗健康知识。然而,我国大众医学健康素养相对欠缺,这使得很多人存在健康养生误区,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预防疾病,甚至在健康出现问题时,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恰当的路径就医,从而出现被骗、耽误诊治等情况。因此,从疾病预防角度看,医疗科普至关重要。
医疗科普是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关键所在。《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提出,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医务人员是医疗科普的主力军。一方面,医务人员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并在诊疗过程中可以主动提供健康指导;另一方面,医务人员应当借助大众媒体向公众传播医疗科普知识。
正因为国家提倡医疗科普,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科普活动,所以涌现出一批热衷于开展医疗科普的工作者。由此,也出现一些打着医疗科普外衣牟取个人私利的人。比如,有的人以“直播带货”模式,宣传自己、包装自己,甚至以此牟利。因此,要准确界定医疗科普的内涵,明确医疗科普的判断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直播中的医疗科普行为。
医疗科普的内涵
医疗科普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将健康领域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传播给公众。它以提高公众的医学健康科学素养为目的,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生产传播预防或治疗疾病等相关知识。医疗科普具有科学性、健康性、易懂性、传播性等特点,不能将只言片语拿来传播,而应形成具有独立性的知识体系。
医疗科普的特征。一是医疗科普的主体应是掌握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这是保证医疗科普知识具有科学性的基础。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只能通过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测获得所谓的医疗科普信息,传播的信息要么全部是错误的、不科学的,要么是片面的、误导性的信息。二是医疗科普的对象是普通大众。医疗科普的对象并不特定,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医疗科普对象,甚至医务人员也可以成为科普对象。因为医学知识更新快、分科细,即便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医学从业人员,也有医学知识的盲区和局限性。三是医疗科普的内容是与健康、养生、疾病预防和诊治相关联的知识。四是医疗科普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一定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以普通人能够听得懂的语言进行传播。
医疗科普的要求
开展医疗科普是一项公益性极强的惠民活动。一方面,要求参加医疗科普的人要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意识,愿意将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无偿奉献给普通大众。医疗科普不会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利益,甚至为了做好医疗科普,自己还可能需要投入相应经费。另一方面,要求开展医疗科普的人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心,要保证其所提供的医学知识具有科学性。
总体来看,开展医疗科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提供医学知识要有权威可靠的来源并可循证。二是提供的医学知识和经验要经过临床验证,具有现实可行性。三是提供的医学数据要准确无误。四是要有保密意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传播,在进行案例讲解时,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要采取匿名化处理。五是要让听众、读者听得懂,看得明白。
因此,开展医疗科普,不得掺杂以下事项:一是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医学伦理道德,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与商业广告挂钩,包括医疗广告、药械广告及其他商业商品或者商业服务广告;三是不得与牟利挂钩,包括直接经济利益、间接经济利益,比如,为了“吸粉增流”,打造人设等;四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五是不得传播错误的、虚假的、不科学的、容易误导的、有争议的信息。
医师直播自己的诊疗活动是否属于医疗科普
当前,在“直播带货”经济模式影响下,有的医务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账号,将自己开展诊疗业务及与诊疗相关的其他活动过程在互联网上直播。比如,有的医师将自己对具体患者的诊疗活动进行直播,医学检验人员将自己对医学标本检查的图像进行直播等。比如,2022年,山东日照某医院医生直播妇科手术,后来,涉事医生被刑事拘留、依法依规注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可见,医务人员将自己开展诊疗活动及与诊疗相关的其他活动过程向公众展示的行为不属于医疗科普活动。
第一,医师对患者疾病诊治过程带有极强的私密性。因此,医疗机构的诊室设计、诊疗过程等,都要充分考虑私密性要素,而不是征求患者意见要不要保护隐私,是否允许公开。
第二,医师在对具体患者诊疗过程中,由于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问题,只能将部分信息呈现给观众。因此,在具体患者疾病诊疗方面,作为观众的患者并不能获得全部的疾病、健康、诊疗信息,这可能会误导观众。
第三,医务人员将工作过程在互联网上直播,可能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违反本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秩序。
第四,诊疗过程或者其他工作过程冗长,涉及信息广泛,在互联网直播中画面如何标注直播涉及医疗信息的权威出处,这值得思考。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将自己开展诊疗活动的过程进行互联网直播。
第五,如果医师将患者诊疗予以直播,医师的言行都呈现给观众,医师对诊疗过程的讲解可能会增加疾病诊疗时间成本。同时,医师也可能出现口误,甚至出于某种原因作出错误表述(比如,医师为了打造自己精通医学的人设,对患者问到的自己不是很了解的问题,不能拒绝回答,而可能会给出一个不太恰当甚至是错误的答案)。
因此,当前以直播医务人员工作场景、诊疗过程的直播活动,应当予以禁止,仅允许以传播医疗科普知识为目的的直播活动。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研究中心主任、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