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假打工受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小魏(化名)是一名大三学生,今年放暑假后经同学介绍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4500元,但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在一次施工作业中,小魏的左手食指被角磨机锯片割伤,住院治疗半月后伤愈出院,共花去医药费等费用近万元,而公司老板仅支付了1000元医药费后便不再过问。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公司老板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小魏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上述规定表明,目前申请工伤认定均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一旦打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和“职工”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小魏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大学生做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用工单位与打工者之间已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处理,即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根据上述规定,小魏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对伤害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