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基本制度

  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基本制度,可以结合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实践要求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围绕“需求导向、统筹部署、依法有序、安全可控”等几个方面展开。


  日前,审计署官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了当前国内数据资源利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审计情况。《报告》指出,审计的18个省市存在两大主要问题:一是数据资源底数不清、共享应用存在梗阻;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健全、监管不严格、收费不规范。

  公共数据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开发潜力和价值巨大。一方面,公共数据共享是建设数字政府、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一环。通过数据共享,政府部门间可以打破信息孤岛,优化跨部门业务流程,减少群众和企业重复提交材料的繁杂程序,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公共数据与金融、医疗、交通等行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可以显著提升产业生产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为了提高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水平,加快政府职能的数字化转变,推动数字社会及经济高质量发展,2017年起,中央层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顶层设计激励并指导了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活动,推动了大量地方有关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条例的出台。

  目前,虽然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体系已较为完善,但公共数据共享在实践运行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影响公共数据价值释放。《报告》显示,在重点审计的18个省市中,截至2024年底,9省市1091个政府部门的信息系统未按要求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削弱了数据赋能作用;6省市的147个数源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其他部门的正当共享申请,或提供已过时失效数据等共计577项;在平台整合共享方面,5省130个县级平台未按要求整合至市级,其中7县还违规新设7个平台;在平台监管方面,5省6个平台交易审查不严,363项交易存在违规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等问题;在服务收费方面,9省47个平台直接或协助第三方企业违规收费等7.47亿元。可见,要将顶层设计落到实处,需要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基本制度,通过对顶层设计的归纳,结合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实践要求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将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基本制度设置为“需求导向、统筹部署、依法有序、安全可控”几个方面。

  需求导向。按需供给是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基础。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具有强烈的需求,而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数据供给尚无法充分满足其数据需求。对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倡导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从用户需求出发,及时获取用户反馈,从供给导向转向需求导向。同时,广开公共数据产品获取途径,促进供需对接,提升公共数据资源供给的动力。必要时,可以加快建设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在维护公共利益前提下,处理好公益性与市场化的关系,建立健全以“场景区分+政府指导+价格上限+动态评估”为核心的动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要激励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开放和共享公共数据,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此外,充分了解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的需求,将需求急切与价值较高的公共数据纳入优先重点开放范围,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清单管理制度,扩大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资源供给范围。

  统筹部署。打破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通过统一的规划和安排,将分散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整合,使公共数据开放有序共享。目前,有的地方政府纷纷成立独立的大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数据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数据在政府部门间汇聚共享和互联互通,并以此为抓手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工作。未来,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应在国家数据局统筹协调下,形成权责清晰、上下联动、紧密协作的公共数据共享格局;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公共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目前,可以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服务门户,统摄省级统一管理平台,整合改造相关的公共数据系统平台,禁止低层次的地市在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之外另设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以此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展示、申请、调度、服务。

  依法有序。保障公共数据资源依法依规开放共享,并形成可预期的效果,这是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一是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处理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防范过度采集个人数据,放任数据安全隐患,泄露隐私信息及数据深度应用中产生的风险,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模式,建立数据安全技术防护系统,并加强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对于未按照规定共享本单位公共数据,未按照规定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共数据目录以及无理由拒绝共享本单位数据的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安全可控。这是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中的底线。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涉及众多利害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牵涉国家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企业信息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为了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安全可控,需要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安全制度。一是公共数据提供者应强化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加密、脱敏、隐私计算,以及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等新兴技术手段,着力打造低成本、高效率、安全可信的数据流通环境。大力支持相关技术创新和应用,持续增强技术和数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能力,最终构建起安全可靠的可信数据流通空间,推动公共数据高速、安全流通。二是公共数据的采集人和使用人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方式,确保其收集和储存的数据处于安全状态,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发生。如果发生公共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情形,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告知相关权利人,并向网信、公安、工信、发改、通信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三是网信、公安、通信、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公共数据安全风险审查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是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安全协同机制。通过法律责任的合理配置与追究,构建起有层级、有分工的专业化、立体化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数据安全治理过程中的合力作用,最大限度地平衡好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效益发挥与安全保障之间的关系。

  (作者单位:西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