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数字化转型发展
加强检察数字化转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目标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大大提升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大力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数字化转型发展。
这是因为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是新时代加强检察法律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加强检察数字化转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同时,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还能大大提升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质效,推进检察法律监督更好融入国家治理。此外,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是新时代解决制约检察发展深层问题的应对之道,数字技术的应用能够有力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有助于提升检察法律监督的刚性,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检察数字化转型的现状、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检察数字化转型的现状。首先,检察数字化转型聚焦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基于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使命,检察机关将数字技术应用定位为检察法律监督的方法内容创新,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合力形成。其次,检察数字化转型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大数据法律监督。通过推进数据共享和数据建模应用,实现违法线索的及时发现和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开展。第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类案信息检索、智能辅助量刑、文书智慧辅助、证据审查分析、羁押评估应用及法治服务应用。第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比如,刑事检察、行政检察部门可以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梳理海量卷宗,提取关键证据和法律条文,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信息自动生成起诉书、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的初稿版本,提高文书质量和撰写效率;借助其智能分析能力,预测犯罪趋势。公益诉讼检察部可以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从海量信息中筛选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受损的线索,帮助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公益诉讼案源;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效果进行量化评估等。
检察数字化转型取得的成效。第一,以数字化转型助力检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实现。数字检察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大大拓展检察法律监督的领域和范围,以及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同时,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实现了检察法律监督以个案办理引领类案监督。第二,以数字技术应用实现检察法律监督流程再造。传统的法律监督模式流程呈直线化,以事后监督为主。检察机关实现数字化转型,在积极运用数字技术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线索来源多元化,检察法律监督由事后被动监督向事前预警和事中监督转变,促进检察法律监督从单向线性转向复合立体。第三,以数字技术运用改进检察工作方式。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推进检察机关将大量辅助性工作借助数字技术完成,大大减轻检察官工作负担,检察官案件审查职责更加聚焦。第四,以数字技术应用增强检察法律监督刚性。数字检察通过数据之间的碰撞、分析、比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使违法行为的后果和样态以数据化形式呈现,提升检察法律监督的准确度和刚性。
检察数字化转型面临的问题。第一,数字检察的顶层设计和统筹不足。省级以上检察院对数字检察的整体部署还不够明确清晰,其系统性、整体性、专门性部署需进一步加强。各地在数字检察模型开发中各自为政,数据难以归拢,整体效能尚需提升。第二,数字检察与检察业务的融合不够。目前,数字检察在检察机关主要由检察技术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检察业务部门主要将数字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开展的辅助性手段予以应用。对于数字技术如何更好融入检察业务全程,并实现检察业务流程的智能化改造,检察业务部门的重视还不够。第三,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重复。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存在应用成效不高及重复建设等问题,表现为监督场景重复、技术重叠、思路重合等。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研发运用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达6000余个。截至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模型686个,涵盖全部检察业务条线。各地在数字检察工作中主要依靠自主开发模型,模型适用类型单一、业务应用场景有限。过多过散的法律监督模型导致数据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第四,数字检察发展中的技术伦理问题尚待引起重视。目前,对数字技术检察应用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对数字检察发展中涉及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证据收集的权限限制等数字伦理问题重视还不够。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检察官过度依赖AI导致专业能力退化等。第五,数据共享不足,制约数字检察发展。当前,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单位在数据共享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障碍,缺乏统一整体性的法律和政策文件支撑。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数据共享则在组织机构、技术支持、规章制度、主观意愿等方面存在掣肘。第六,对DeepSeek等技术的运用重视不够。目前,各地检察院均表现出应用DeepSeek等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检察辅助工作的积极性,但尚缺乏上级检察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结合检察业务有组织地研究开发及较大范围的数据喂料,导致其精确性还不足。第七,数字检察发展存在区域失衡和能力不足的问题。目前,数字检察发展中,存在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失衡的问题,各地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聚集和知识库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许多检察人员对检察数字化转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够深入,没有将其作为关系检察现代化发展的重大业务问题予以重视。检察人员开展数字检察的思想认识和综合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的工作建议
进一步加强运用数字技术赋能检察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检察机关应持续深化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数字转型的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必须进一步重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检察发展的数字化转型。建议在全国层面加强对数字检察的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性文件,系统阐明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发展路径等。同时,集中研究解决检察数字化转型中数据收集、数据标准、数据传输等基础性问题,全面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加速发展。针对当前各地检察机关自主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存在资源重叠、低水平重复和资金浪费的问题,建议由最高检或省级检察院牵头,组织力量针对特定类型的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集中研发、统一部署,提高效能、减少浪费。
大力推进研究,解决数据共享问题。建议在中央层面积极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执法司法数据共享。具体可从以下步骤予以推进:其一,建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各单位研究对政法数据分级分类,明确可以共享的数据范围及数据调用的权限。其二,在分级分类、明确权限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数据的“云上共享”。其三,提升数据质量和利用价值,加强二次挖掘和利用工作,建议在全国或省级层面推进检察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共享,一方面签署数据共享协议,做好双向互联;另一方面共同制定有关数据的共享规则,对数据共享的参与单位、共享范围、共享时效、数据模式、目录、共享方式、权限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明确约定,确保参与数据共享的单位具有数据提供者、数据需求者的双重身份。其四,在数据共享基础上,重视数据安全、数据保密和隐私保护等技术运用,明确数字检察运用的程序正当原则,注重数据伦理。
重视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的运用。DeepSeek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运用越来越成为重要趋势。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重视推进DeepSeek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由最高检抽调省级检察院技术骨干组成专班集中研究DeepSeek在检察法律监督中的应用方案,加强DeepSeek对检察法律监督的数据喂料和场景配适,促进其在分析发现法律监督案件线索和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事实,以及法律政策适用、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DeepSeek等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检察官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办好案件,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明确数字技术在检察法律监督中的定位。数字检察有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效能和刚性,其定位应明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工作效率”的体现。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具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依据。
明确数字检察应用的程序规则。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注重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抓紧制定出台数字检察程序规则,规范数字技术应用。加强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措施,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例如,重点开展数据安全的物理防控,为共享平台配备防火墙、设置入侵防御系统、网闸等必要举措和设施,实现网络边界的物理隔离。同时,配合加密算法、减密算法等访问策略,对访问进行权限设置,阻拦非法访问带来的数据安全隐患。
提升检察队伍的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建议加强数字检察技术发展的东部引领和区域协调,组织东中西部加强交流,促进全国范围内数字检察水平整体提升。同时,运用人才引进、专业培训、业务竞赛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数字技术应用能力,推进检察机关积极应对新时代数字技术发展,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适应和推进检察数字化转型。
本文为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重点委托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检察数字化转型发展研究”〔CLS(2024)ZDWT46〕的研究成果。
(课题组成员:万春、张杰、申云天、刘品新、周洪波、李政印、李兴坤、郑泽星、初雁南、李龙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