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清30万元债务却反成“老赖”检察官跨省追证揭穿借条虚假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以及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有个别人为了追逐利益而不择手段,用无中生有、借题发挥等方式提起诉讼,妄图达成满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今年5月6日,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至此,一张真实借条背后移花接木的算计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4年4月,赵某某攥着执行通知书来到天祝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官,我冤枉啊!”他声音发颤,“张某某告我欠他30万元,法院判我输,我账户被扣了钱,还成了‘老赖’,可这债明明早还清了啊!”
检察官常斌认真倾听赵某某的述说。“2015年7月,我找朋友付某某借30万元周转,付某某让我把借条开给他的朋友张某某。两个月后我就还给了付某某。”赵某某翻出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您看,2015年9月转17.5万元,11月转8万元,剩下4.5万元给的是现金。后来付某某去外地后失联了,我的借条也没能拿回来。现在张某某拿着借条告我,付某某又联系不上,法院就认定我的还款记录是‘孤证’,不予采纳……”
天祝县检察院迅速展开调查。“我们调阅2017年6月该案一审卷宗时发现,张某某在庭审时表示借款全是他个人现金交付,与付某某无关。”常斌告诉记者,“付某某是整个案件破局的关键。我们多方联系无果后,直奔付某某老家走访。”据其堂兄透露,“五六年前听说付某某去内蒙古包头打工了,具体在哪儿不清楚。”
线索虽模糊,但却是唯一的希望。为尽快找到付某某,检察官连夜奔赴包头,3天时间排查了10余家工厂,终于在某企业车间找到了付某某。面对家乡来的检察官,付某某满脸惊讶:“为这事专门跑2000多公里?”
在与检察官的交谈中,付某某道出真相:“借条是我让写的,钱也确实还我了。当年赵某某找我借钱,我怕他还不上,就让他把借条开给我朋友张某某,这样万一有问题也好找人帮着催。后来他分两次转账加现金全还我了。当时我欠了好多外债,不得已四处躲债,手机号也全换了,真不知道这张借条会惹出这么大的祸!”
为固定证据链,检察官又辗转兰州、武威等地,找到付某某提到的中间人彭某某、陈某某,证实付某某借给赵某某的30万元款项来源于彭某某,二人的证言让真相彻底水落石出。
“经过全面严谨的调查核实,我们认为,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并非真实债权人、债务已清偿的情况下,仍利用赵某某出具的借据捏造借贷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常斌说。天祝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请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提出抗诉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6日裁定天祝县法院再审此案。庭审中,面对检察官出示的付某某证言、还款流水证明及证人证言,张某某仍试图辩解,“他们串通好了……”
“银行流水显示借款本金由付某某账户转出,赵某某还款对象也是付某某,你所谓的‘现金交付’无任何证据印证。”检察官当庭指出,“张某某明知自己非真实债权人却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2024年10月17日,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听到判决,赵某某眼眶发红,“这几年的冤屈终于洗清了!”
随后,天祝县检察院就本案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交天祝县公安局,最终张某某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天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记者采访时,办案检察官指出,在民间借贷中,若存在“债权转移”,如出现借条开具对象与实际出借人不符的情形,三方务必要签署书面债权确认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还款时应优先采用转账方式并备注用途,避免因现金支付导致出现的举证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