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解院的建立与国际法治的新发展
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第一个缔约国。国际调解院向着顺利建立迈出重要一步。
国际调解院是由中国等19个国家共同发起建立的,坚持共商共建,是发展中国家为国际社会贡献的国际法治公共产品,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是落实《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以调解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机制。
2025年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包括中国在内的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成为创始成员国。《公约》将在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生效,预计2025年底或2026年初国际调解院即可正式成立并受理案件。根据《公约》,国际调解院总部设于中国香港;受案范围包括3类:国家间争议、国家与另一国民间商事和投资争议、传统的私人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
国际调解院的建立,是国际法治发展中的一个重大事件。中国顺应国际形势与全球治理需求,牵头建立国际调解院,在当前全球秩序深刻调整中,为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机制的空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议提供重要的全球法治公共产品。
建立国际调解院,创新发展国际法治
当前,人类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国际社会对和平解决国际争议具有真实而巨大的需求。与此同时,已有的和平解决国际争议的方式面临重重困境。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已停摆5年多,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负面影响和内在缺陷逐步显现,改革国际争议和平解决机制已成各方共识。在此背景下,调解的优势越发明显。调解在中西方文明中都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调解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式,1969年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都提到调解程序。调解也被陆续写入一系列区域性条约、双多边条约中,国际上也有很多调解成功的实践案例。与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调解以当事方自愿为基础,强调非对抗性。当事方对争议解决的进程和结果更具有把控权,各方的长远利益和隐藏的利益更容易得到考虑,再加上时间成本低、保密性强、程序简便等优点,国际调解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和地位进一步强调。随着2020年9月《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正式生效,国际商事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短板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国际调解院的建立进一步填补了目前国际上没有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一空白,是和平解决国际争议机制和国际法治的创新发展和进步。国际调解院致力于以和平方式、对话协商来处理争端分歧,回应了国际社会对和平安全的美好愿望、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诉求、对合作共赢的共同期待。建立国际调解院,是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体现。同时,国际调解院的筹建过程贯彻着各方自愿、相互尊重、平等谈判、充分协商、共商共建、开放包容、成果共享的原则,高质、高效、规范、透明,本身也体现着多边主义与国际法治的精神。
国际调解院的建立将极大地提升中国和更多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治中的地位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国际调解实践中,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占据着优势地位,其参与调解的各种国际争议的数量和调解员数量,都远超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的法治外交实践,包括中国对相关国际争议的斡旋调停,丰富了中国参与和平解决国际争议的经验,也为中国赢得了声誉,越来越多的国家期待中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可以说,牵头建立国际调解院正是中国在当前全球秩序深刻调整中,顺应国际形势与全球治理需求,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的体现。国际调解院的建立将为中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提供一个重要平台,使中国逐渐从国际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将国际规则由外到内影响中国法律和文化,转变为让中国优秀法律文化由内向外地影响国际规则,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和为贵”“天下无讼”理念与现代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相结合,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公正的调解平台,为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
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国家以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为主,参与《公约》谈判的国家和已经签署《公约》的国家,也以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为主。国际调解院的建立及其未来运行,必将大大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深其对国际法治的影响,促进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发展。
国际调解院的未来成功运行还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需要持续关注能力建设问题。一系列研究证明,调解是一项要求很高的特殊技能,且个人因素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比其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发挥的作用更重要和关键。调解能不能成功,既需要调解员的技术与知识,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解员的身份、地位、权威,甚至个人性格、语言感染力等。在国际化的陌生人社会里,成功的调解还需要调解员有更高超的调解能力,更富有见识、权威和感染力,更善于替当事人算账,善于发现各方的长远利益、隐藏的利益和全面的利益,更善于提出各种解决争端的安排,并能使当事人信服。调解不是简单的“和稀泥”,不是各打五十大板,更不能靠哄骗、欺诈,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好的调解应当是公道的,替各方都考虑的,能照护到各方周全的,不仅要得到当事方当时的同意,还要追求长久效益,且能最大程度符合人们对正义的感受。如果说程序正义是诉讼的灵魂,那么调解应有更大可能符合实质正义,这对调解员的品德、能力等有更高要求。考虑到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公约》专门对能力建设问题作了专章规定,国际调解院未来还可能通过设立调解基金、批准实施调解奖学金计划等推动开展能力建设活动。
其次,虽然调解达成的协议得到双方自愿履行的可能性很大,但执行问题仍不可忽视。在当前国际实践中,国家间争议当事方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能依赖于国家自愿履行,按照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由各方善意履行,但无法得到强制执行。一国与另一国国民之间的商事或投资争议及私主体间的国际商事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公约》,当事方可根据其国内法和有关国际调解公约所载的机制等执行。但是,在缺乏相关国内执行机制且未加入有关国际调解公约的国家,执行问题仍是重大障碍,还需持续进行法治建设。
最后,虽然《公约》已经通过并得到了相关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国际调解院的建立指日可待,但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有待国际调解院未来制定规则进行解决。同时,在吸引缔约国和受理、调解案件方面,《公约》的缔约国越多,国际调解院受理和调解的案件越多,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就越大。目前,《公约》谈判国和已经签署《公约》的国家以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为主,但一般情况下,经济发达国家、国际交往频繁的国家对国际调解的需求更大。国际调解院未来若能吸引更多发达国家成为缔约国,将大大增强国际调解院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和影响力,受理和调解案件的数量也会大幅度增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治发展的大势所趋,期待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和顺利运作,为国际法治作出更大贡献,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写下新的篇章。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研究》杂志编辑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