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以卡养卡”借贷纠纷
本报讯(记者田雄 □刘清华 通讯员林娟 刘智坤)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通过信用卡“以卡养卡”解燃眉之急,实则埋下更深隐患。若通过虚构交易“养卡”,即便双方签订借条,也不构成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反而可能触及法律红线。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以卡养卡”的民间借贷纠纷。
施某甲与施某乙是父子,黄某通过朋友与施某甲认识。黄某代施某甲、施某乙偿还信用卡透支资金200多万元,帮助施某甲恢复名下信用卡额度后,施某甲再借助黄某名下POS机频繁套刷,通过虚假交易套取现金,由施某甲负担刷卡金额0.55%的费率。施某乙向黄某出具《借条》确认“借款”金额,并承诺分期偿本付息,黄某据此赢利。因施某乙未能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黄某提起诉讼,要求施某甲、施某乙按《借条》约定还款。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利用施某甲名下信用卡与其名下POS机进行虚构交易,由施某甲负担刷卡金额0.55%的费率,并由施某乙承诺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进行“养卡”。黄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违法行为,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黄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该案中,利用虚构交易“养卡”,虽披着“借贷”外衣,实为扰乱金融秩序、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保护由此产生的所谓“债权”。信用卡使用必须合规合法,任何妄图以虚假手段“养卡”获利的行为,终将因其背后隐藏的刑事犯罪风险而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