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为文物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邵春雷 □刘敏) 近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为山西省丰富的文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此次《条例》的出台,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制定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针对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等可能威胁文物安全的建设活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建设前,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组织对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一旦发现新文物,需及时完成核定、登记、公布,并依法落实保护措施。同时,严格规定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从源头上杜绝建设性破坏,守护文物安全底线。此外,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挖砂、采石、取土,禁止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等破坏行为,同时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及无人机飞行等活动也进行了严格限制。若因特殊情况需在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在地下文物保护领域,《条例》确立了责任人制度,清晰界定了各类情形下的保护责任主体。考古发掘单位需对发掘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及时移交。依托地下文物建立的公共活动场所,其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尚未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责任人;已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跨行政区域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承担保护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通过政策引导、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合理利用文物,如建立博物馆、打造参观游览场所、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同时,政府还将推动将博物馆、纪念馆等纳入旅游线路,促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鼓励中小学校利用文物资源开展实地教学、研学实践等活动,传承和传播文物的历史价值与文化内涵。

  相关文物保护专家表示,《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山西省文物保护工作迈入全新阶段,不仅强化了文物保护力度,还为文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开辟了新路径,对传承山西历史文化、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