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行业最新观察:发展“快”维权“慢”困境如何破解?
不久前,《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在第十二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发布,这份报告显示,我国微短剧用户规模迅速增长,应用使用时长追平即时通讯。截至2024年12月,微短剧用户规模达6.62亿人,使用率达59.7%。多方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微短剧市场规模已突破500亿元。
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侵权盗版问题则成为行业的“顽疾”。相比于传统长剧,微短剧具有行业产能高、制作成本低、流量高峰期短等特征,客观上导致了版权方对海量的侵权盗版往往“分身乏术”。同时,相比于流量高峰期的“短”,维权的周期则相对较“长”,这会影响微短剧收益,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从平台处置、行业约束、司法实践等角度,如何更好助力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目前仍是一个待解的难题。
盗版侵权“易容术”升级
“又‘白捡’一集。”对于微短剧“重度用户”李月(化名)而言,她经常会在视频平台上刷到各类微短剧的片段,但是遇到收费剧集,她的第一选择往往是去各大平台进行检索,“很多时候都能搜到,能不花钱最好。”
这无疑是微短剧被侵权现状的缩影。
“微短剧被侵权的表象多样,搬运、冒用、模仿、抄袭、切条搬运、盗版翻拍等。因为整个微短剧内容形态的轻盈,其侵权表现的变化也是无孔不入的。”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阳子表示。
据了解,当下在各类平台中,无论是UGC(用户生产内容)还是PGC(专业生产内容)都存在大量盗版搬运微短剧的侵权情况。
“除了完整的盗版之外,还有盗版团伙通过改名、更名或者用多个账户不断重复地分发微短剧内容的方式,使得享有完整版权的微短剧全集内容在外部平台遭遇非常严重的盗版和抄袭。”红果短剧高级法律顾问闫春晓说。据她介绍,除了视频平台之外,搜索引擎、浏览器、网盘等也有比较严重的盗版现象,很多浏览器平台甚至直接开设了微短剧专区专栏和微短剧页面,其中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相比于传统长剧,微短剧行业遭遇的盗版侵权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单部微短剧体量很小,一般一集是1-3分钟,一部剧一般在几十到一百集不等,整个生产制作周期相比长剧也较短。但同时微短剧行业产能却很大,目前行业每个月新增的作品可达到1500部以上。
“微短剧不像长剧有排播周期,这导致微短剧被全集盗版现象更为突出。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微短剧‘生命周期’是非常短暂的,一部微短剧上线后,3-7天内达到流量高峰,尤其是在付费微短剧领域,前3天收益占比可能达到75%以上,侵权若不及时处理,对行业会造成巨大伤害。”闫春晓说。
“快”与“慢”之困
相比于微短剧被侵权之“快”,维权周期略显漫长则是当下行业从业者面临的突出问题。
闫春晓表示,2025年3月起,红果短剧曾经针对有版权的4000余部剧进行全网排查,发现其盗版链接条数和盗播的部数数量非常大,甚至单个账号下侵权盗版的剧集数可达数百部或上千条。
“我们按照外部平台的要求提供各种文件,但相关平台治理效率非常低,从3月开始进行投诉和维权,到4月中旬的时候仍然会有60%-70%的盗版现象未能得到有效治理。”闫春晓表示。
在平台上,微短剧版权方维权的重要依据和治理侵权问题的一项核心机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微短剧被侵权问题上,各平台似乎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平台接到通知就立即删除,会产生误删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反应太慢,侵犯到版权方权益,导致微短剧的生命周期缩短,平台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包丁裕睿表示。
而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对行业从业者来说同样困难重重。“在举证问题上,很多微短剧的版权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版权人身份。”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教授、法律系主任郑宁介绍。
郑宁表示,相关案件的审理可能需要几个月甚至超过1年的时间,还可能需要经历一审二审等程序,因此相比于微短剧的生命周期,时间显然过长。对此郑宁建议,版权方、司法机关等可以进一步探索诉前禁令在此类案件中的应用,以更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视听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冷凇则表示,司法实践中,除了版权归属的确立问题,也要逐步明确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使市场进一步规范,更好维护版权方合法权益。
呼吁“前端发力”
鉴于微短剧行业对维权效率的需求和期望,多位专家学者认为,应在版权保护的“前端”做好准备,充分发挥行业自治在版权保护领域中的作用。
郑宁表示,行业协会在治理微短剧被侵权问题上可以发挥的作用巨大。“行业标准没有对齐,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所以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头部企业共同制定一个各方可接受的标准,互相监督,共同推进行业发展。”郑宁说。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视听传播系副主任、副教授何天平则认为,可以推动建立专门的联盟组织,激活行业自治机制,为行业培育良性的发展生态。“联盟组织可以敦促平台提升版权保护的作用,为上下游机构搭建一个高效的沟通平台,推动版权管理的常态化,同时也能够细化行业性的版权保护细则,提供日常化的专业裁决和法律咨询,加强版权保护宣教等,这样的平台机制建构能够有效带动版权保护生态的形成。”何天平表示。
他还建议,可以推动构建一个微短剧版权管理的交易平台,打造一个可及、可靠、可信的版权运营渠道,让版权管理走向集约化。此外则是技术力量的介入,例如全面引入区块链、视频指纹、数字水印等先进的版权保护技术,推动实现技术化的版权唯一标识和全程追踪等。
中国网络视听协会副会长魏党军认为,应建立版权保护的提前介入机制,“侵权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技术手段的发展,但同时技术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钥匙。”他表示,可以建立一个有公信力的平台,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在微短剧上线之前确认版权归属。同时,版权保护需以著作权人为核心,多方参与进行综合治理,利用市场手段,发挥版权人在版权保护上的积极性。
统筹各方,强化版权保护
治理微短剧被侵权问题,平台责任是绕不开的关键话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相关条款,若平台明知平台内用户有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条款中的‘明知’,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很成熟的判断标准,若某平台传播的微短剧作品中有其他平台的水印,或者是其他平台中的知名剧集而未作处理,该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是明知侵权,从而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丁裕睿表示,除了技术手段的过滤,对于平台中出现的反复侵权行为,平台还可以通过设备码识别、实名认证等方式来追踪这些账号背后的主体,或者从收款方式的角度来对背后主体一一定位,以此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治理。
多位专家学者指出,对微短剧盗版侵权问题,虽不能对平台要求过高的主动审查义务,但是平台也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若权利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也提供了作品著作权的证明,以及被控侵权的视频链接等,平台方就应予以重视,并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迟骋表示。
此外郑宁还表示,行政保护也是治理微短剧被侵权的一条重要渠道,她建议,可以将微短剧被侵权问题治理列入相关部门专项行动计划打击当中,通过大力治理、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全社会形成微短剧版权保护的观念和文化。
“微短剧版权保护首要是对版权保护形成共识,其次是司法、学术界、平台企业等各方统筹联合。此外,微短剧版权保护还需建立行政管理机制,形成行业自律,并进一步探索使用对作品进行身份标识的技术手段。”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冯胜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