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法院依法驳回一起超期起诉案件

  本报讯(记者黄国亮 □王丹 通讯员邱明岸) 近期,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村民小组诉被告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B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一案。该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中对于案涉土地的登记。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日期已超过该证颁发日期20年,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前,为确保程序规范高效、充分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成员认真审阅案卷,分析研判案情,明确庭审重点。庭审中,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围绕A村民小组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颁证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焦点开展调查与辩论。

  庭审后,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定原告虽与颁证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案涉土地证颁发时间为2005年1月9日,原告2025年1月2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的六个月或一年内提起行政诉讼,且从知道行政行为后提起诉讼的期限,不能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其他案件)或二十年(不动产案件)。超期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鉴,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避免因逾期丧失诉权,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