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科技发展注入“法治基因”
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
近年来,在数字经济新业态环境下,互联网企业蓬勃发展,为国家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作出重要贡献。互联网企业资金流转的快速性和灵活性、商业模式的创新性和多样性、数字技术的专业性和前沿性与互联网平台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相互交织,导致企业内部人员廉洁风险更加突出。
北京市海淀区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数字经济标杆区,云集了众多大型互联网企业,当前正处在建设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关键时期,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等产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尤其互联网“大厂”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内部人员贪腐问题滋生。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近5年审理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刑事案件进行梳理,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提出互联网企业内部贪腐的防范和治理对策建议,探索构建互联网企业腐败治理制度体系,旨在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为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注入“法治基因”。
互联网企业内部贪腐已成行业痛点
“在互联网企业整体运行链条中,业务部门贪腐问题更为突出。”海淀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徐进介绍,一方面是因为业务部门直接掌握和接触公司业务资源和流量资源,职权寻租空间更大;另一方面,业务部门内部管理普遍更为灵活机动,员工自主决策和行动空间更大,致使贪腐行为更加易发、高发。
上述所说业务部门是指从事采购销售、产品规划、渠道运营、市场管理、用户管理、内容管理等直接接触和管理互联网平台用户、从事产品运营推广的部门。
白皮书披露,在2020年至2024年海淀法院审理的共350件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案件中,有127件为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的贪腐犯罪案件,占比达到36.28%。案件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从涉案公司看,127件案件中,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数共93件,占比73.23%。这其中,涉业务部门贪腐案件共104件,占比81.89%。
近年来,互联网“大厂”贪腐问题已成为行业痛点,在贪腐数额上也触目惊心。127件案件犯罪金额共计达到3亿余元,个案平均犯罪金额为240万余元。涉及互联网“大厂”内部人员贪腐案件犯罪金额共计1.8亿余元,个案平均犯罪金额达197.88余万元。
在海淀区法院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中,一起某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数额达到979.2万元。该高管为公司财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某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任职公司签订多份虚假的财务尽调业务约定书、税务咨询服务协议书和税务申报服务协议书,骗取巨额合同款。
不仅如此,互联网行业的“小官巨贪”现象同样不容忽视。有互联网公司内审监察总监透露,公司内部“90后”基层员工入职1年就收受供应商回扣款一两百万元。
白皮书显示,基层岗位腐败“爆雷”在大型互联网企业中尤其频繁。个别案件中,被告人虽是基层员工或外包人员,不具有管理职权,却仍可通过在业务对接中给予他人便利、向他人提供内部信息、给予对方竞争优势等方式获取贿赂款,或者钻企业制度漏洞,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贪腐金额不容小觑。
互联网企业、行业反腐困境重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表示,互联网犯罪具有高智化、技术化特征,这点在涉互联网企业的腐败犯罪方面也有着明显的表现。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网络技术公司用户经理引入供应商合作虚拟货币业务,收受合作方贿赂并侵占虚拟货币套现,涉案金额970余万元。
据了解,该用户经理贪腐行为涵盖互联网公司虚拟货币开发、运营、变现“全流程”,从项目设计到需求定义,再到供应商引入及产品落地,并最终导向收受贿赂,直接侵占虚拟货币后套现,被告人将手中的权力“变现”到了极致,贪腐金额巨大,也是近5年海淀区法院判处的刑期最长的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
海淀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涉及电子证据的审查适用、虚拟交易的证据链完善,以及涉虚拟财产的犯罪数额认定等问题,具有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不法利益虚拟化等特点。
“新型贪腐模式相较传统贪腐模式隐蔽性更强,更加难以察觉。”徐进表示,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以线上平台为依托,贪腐犯罪手段往往与技术紧密结合,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手段更为多样、隐蔽。
比如,在受贿型案件中,被告人既有在招投标、合同签署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合作方好处和回扣的传统受贿方式,也有为他人在平台入驻、内容评级等事项中提供便利,为他人获取隐性准入和竞争优势,收受他人钱款的新型贪腐方式。在职务侵占犯罪中,除传统的虚假报销、虚增交易环节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有被告人通过虚假交易刷单骗取平台补贴款和优惠券,虚增、篡改后台业务数据骗取平台奖励款等利用平台交易规则侵占公司财产的新型手段。
此外,127件案件中,采用内外勾结方式实施贪腐犯罪的案件达101件,占比80%。徐进介绍,在传统“内外勾结”式犯罪行为基础上,互联网企业内部贪腐链条愈发复杂化,衍生出“内外勾结+自我交易”“内外勾结+虚拟利益变现”等行为模式。这不仅给案件侦查带来技术困难,在行为分析、法律认定、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也带来一定挑战。
对于互联网企业自身而言,防范治理腐败也存在诸多困境。比如某互联网企业代表谈道,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合规体系建设和业务创新之间节奏错位问题,复杂多变的业务形态也给贪腐行为带来更为隐蔽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也给互联网行业防范贪腐带来一定的难题。白皮书显示,快速的人员流动、项目导向的工作模式以及绩效考核的压力下,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责任感面临利益诱惑,更可能为了短期业绩和利益而忽视职业廉洁。
探索形成行业整体反腐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规范经营”一章中规定,国家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文化氛围。
近年来,在内部防范和治理腐败的问题上,不少互联网企业从机制建设和技术防范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中国互联网协会还联合各地方协会、互联网机构向全行业发布《互联网企业廉洁发展倡议书》,倡导全行业强化制度建设,构建全周期防控体系;激活技术引擎,筑牢数字化反腐屏障;培育廉洁文化,重塑行业价值共识;推动协同共治,共建行业命运共同体。
“推动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法治的规范、引领与保障尤为重要。”海淀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贾柏岩说,互联网企业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杜绝行业贪腐“蛀虫”,预防和整治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是保证企业和国家数字经济长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白皮书建议,在立法层面,要进一步完善涉企业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定罪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继续完善非公贪腐犯罪司法解释,细化证据收集、立案、定罪量刑等标准,针对类案办理中的难点、争议点及时出台指导意见,针对企业普遍关注的追赃挽损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更大程度护航企业发展,更好地把平等保护原则融入司法政策、落实到个案办理。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企业反腐工作不仅是企业自身的事情,更影响着经济发展整体风气。”时延安建议,民营企业反腐要做好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以及机制建设,同时发挥行业治理的积极作用,将危害企业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害群之马排斥于企业和市场之外。学界应当加强长期理论研究,与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和各企业共策共谋,共同探索形成行业整体反腐机制,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