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高额判赔”保护平台经营者的“数据集合”权益

通过非法爬取、搬运数据“不劳而获”


  近年来,在涉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因非法爬取、搬运“数据集合”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在此类型纠纷中,侵权方多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爬取、搬运其他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数据经营者通过付出大量劳动和成本所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意图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在相关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和用户流量。

  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三起案例,均涉因非法爬取、搬运“数据集合”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此类型纠纷的违法行为在不同涉案领域也表现出不同特点,牵涉到平台用户创造价值的数据权益、公开数据信息的属性和权益等问题。法院通过判决保护平台经营者对“数据集合”享有的合法权益,并通过高额判赔(其中一案判赔总额高达800万元)规制违法行为,进一步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收集和积累平台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数据价值的高效发挥和数据红利的全民共享提供司法保障。


  公开法律法规产生的“数据集合”具有竞争权益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检索系统(以下简称北大法宝平台),是法学生、法律工作者耳熟能详的法律检索工具,涵盖法律法规、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律所实务、专题参考等数据库。

  北大法宝平台的运营者理想公司认为运营某法搜软件的宝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抓取了北大法宝平台中的多条法律法规数据,侵害理想公司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宝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宝利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宝利公司运行的某法搜软件同样是为用户提供法律检索服务的平台。理想公司发现,在该软件的搜索页面,搜索条件选择“法规”“全文”,随后搜索“北大法宝”,显示700余条法规搜索结果,结果显示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均随机出现“经北大法宝编辑团队核实”“北大法宝,版权所有”“来自北大法宝”“北大法宝”等字样(以下统称北大法宝暗记)。

  宝利公司辩称,涉案法律法规均系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理想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收集、整理过程中仅付出了一般性的劳动,在内容编排上并未体现独创性的表达,故涉案法律法规不构成汇编作品,理想公司对此不享有著作权权利;宝利公司认可理想公司对北大法宝平台享有合法权益,但涉案法律法规属于公共领域内的公开数据、原始数据,理想公司对此不享有竞争法上的权益;涉案法律法规系在公开渠道获得,宝利公司并未实施抓取行为。某法搜软件对涉案法律法规的引用并未扰乱市场秩序,也未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不可能对北大法宝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关于著作权问题上,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理想公司在法律法规的正文顶部增加了制定机关、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法宝提示等信息,条文后增加了法宝联想内容,但选择的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客观信息,整体编排结构和方式也较为单一,在选择和编排上未能体现较大创作空间的情况下,不足以体现出理想公司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因此,涉案法律法规不构成汇编作品,宝利公司行为未侵害理想公司的著作权。

  在不正当竞争问题上,法院明确,宝利公司与理想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具有竞争关系。宝利公司虽辩称涉案700余条法律法规来源于公共领域,系公开渠道获得,但其并未提交具有合法授权或来源的证据,也未对其中含有北大法宝暗记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认定宝利公司抓取了北大法宝平台中的涉案法律法规,并通过某法搜软件向用户提供检索服务。

  理想公司所主张的数据权益皆来源于我国公开法律法规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理想公司通过合法经营付出大量成本收集、整理单一零散的原始数据后,整体地向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形成了商业价值极高的“数据集合”。此时,“数据集合”与平台中单一零散的数据所产生的法益及其归属主体已不相同。具体到本案,“数据集合”的竞争优势独立于单一法律法规的经济价值,是基于理想公司尽可能广泛和全面的收集整理工作所获得。只有持续收集并提供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集合,理想公司才能够不断吸引大量用户,实现流量变现,创造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理想公司基于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宝利公司通过对涉案法律法规的直接抓取、使用,能够以几乎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迅速建立起自身的竞争优势,产生对理想公司产品或服务实质性替代的竞争效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宝利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理想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76466元。宣判后,宝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大量搬运互联网医疗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时代公司与海洋公司同处互联网医疗领域,所面向的用户群体、提供的服务内容以及开展的经营活动均有重合之处,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

  时代公司是甲平台的运营者。该平台作为全国领先的互联网医疗平台之一,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与诊疗有关内容以及医生在平台发表的文章等数据。

  时代公司认为,海洋公司经营的乙平台大量爬取、搬运甲平台的患者点评数据、医生科普文章数据等,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时代公司的竞争优势,攫取了时代公司的商业机会,给时代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海洋公司辩称,涉案数据归属于用户,时代公司不享有相应权益。时代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海洋公司抓取搬运数据行为,即便海洋公司实施了该行为,其使用的是甲平台中的公开信息,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未违背行业通行的商业道德,不存在不当目的,且已及时删除处理,未给时代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代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亦缺乏依据且明显过高。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时代公司合法地对用户生成的内容进行收集,并通过不同分类,对涉案诊疗问答、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进行收集、存储、编排、整理后,以内容集合形式整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传播,进一步吸引患者和医生用户聚集,由此获得了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时代公司对于涉案就医评价和涉案医学科普文章的数据内容的集合所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独立于平台上的用户对其在平台上创作内容所享有的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法院认定,海洋公司抓取甲平台数据并在乙平台中进行展示,导致乙平台对甲平台产生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损害了时代公司的竞争利益。海洋公司以几乎不进行投入、不付出成本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行业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用户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海洋公司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时代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高额判赔非法批量抓取“百科词条”行为

  因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大量抓取其平台的60余万条“百科词条”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讯公司、某在线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将某网络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技术公司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某网讯公司系甲百科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某在线公司为该网站的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享有相应的商标权利。经多年经营,甲百科网站具有较高知名度,二原告对甲百科网站词条内容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二原告诉称,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系乙百科网站的运营者,通过剽窃抓取二原告网站60余万条“百科词条”内容,用以填充自家网站的“百科词条”,导致严重削减了甲百科网站的竞争优势并造成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网络技术公司辩称,二原告对涉案词条不享有应受保护的竞争权益,被告未实施二原告主张的抄袭、搬运行为,二原告主张的损失、合理开支、消除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海淀区法院查明,某网络技术公司未经二原告的合法授权,采用技术手段,批量抓取来自甲百科网站中的涉案数据高达60余万条,同时伪造用户信息,以普通用户发布的形式,将抓取的词条内容上传至其运营的乙百科网站中,展示给自身平台用户并提供服务,涉及范围广,足以对甲百科网站产生部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

  法院认为,“百科词条”类平台具有数量庞大、信息全面、更新及时的特点,以“百科全书”式的规模词条内容为用户提供了公共知识的获取路径。二原告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等经营活动,使得一个个单独用户生成的零散的词条内容汇总在甲百科网站,以内容集合的形式整体地向其他用户和社会公众进行传播,由此产生了独立于创建、编辑某一词条的用户所享有的相应权利的竞争性权益。二原告所提供的涉案服务,经过了其在合法经营中的各方面投入,满足了公众的相关需求,增加了消费者的福利,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竞争性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某网络技术公司停止涉案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海淀区法院表示,此案将平台对公开“数据集合”享有的竞争性利益与用户针对零散词条内容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区分,同时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角度对搬运“百科词条”内容填充自身百科产品并向用户展示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规制数据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