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主要亮点

构建系统化金融信访工作框架 推动金融监管协同治理

——浅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主要亮点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信访工作迈入法治化、系统化新阶段。这一规章不仅整合了原银保监会颁布的《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和《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还通过制度重构、流程优化与责任强化,回应了金融纠纷复杂化、信访压力激增的现实挑战,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法》共六章五十二条,涵盖信访工作体制、事项分类、办理程序、监督追责等方面内容,其核心在于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解决金融领域信访工作“碎片化”难题,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系统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受理办理程序,依法分类处理群众信访诉求,更好保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


  分层分类,构建系统化金融信访工作框架

  构建多层级联席会议机制,破解“多头管理”困境。《办法》第五条首次提出建立“各级系统和行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系统分级设立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信访问题。例如,省级联席会议可协调处理涉及多地金融机构的纠纷,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推诿扯皮。同时,国有金融机构被明确纳入责任主体,需建立内部联席会商机制,定期研究信访问题。这一机制打破了以往信访工作“单兵作战”的局限,通过整合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的资源,有利于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监管部门到金融机构的协同治理模式,显著提升矛盾化解效率。

  建立分类处理机制,精准匹配信访诉求与信访程序。《办法》第二十三条将信访事项明确划分为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三类,并针对每类设计差异化处理路径。第一类为建议意见类。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类信访事项需转送相关部门参考办理,合理部分需采纳并书面回复。第二类为检举控告类。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及监管人员违纪违法的,直接由纪检机构依规处理,并严格禁止信息泄露,从制度层面保障举报人权益。第三类为申诉求决类。此类信访事项又进一步细分为涉法涉诉、行政程序、民事纠纷等子类,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导入司法诉讼、行政复议或行业调解程序。分类机制避免“一刀切”处理,既确保群众诉求“对症下药”,又可以节约行政成本。

  强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全流程透明化。《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各级监管机构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所有信访事项需线上录入、流转,信访人可通过统一平台实时查询处理进展。技术赋能不仅可以提升信访处理效率,还可以通过数据留痕强化责任追溯能力。系统通过自动记录受理、转办、反馈等各环节时间节点,确保信访案件“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同时,数据共享机制还为跨部门风险预警提供支撑,提高了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流程优化,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正

  在制度创新基础上,《办法》进一步优化信访处理流程,通过时限压缩、调解优先、监督强化等举措,显著提升工作效率与程序公正性。

  严格时限管理,明确终结机制。《办法》大幅压缩信访事项办理周期,其中,普通程序需在60日内办结,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复查、复核程序各限定为30日。《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行政三级终结”原则,即信访事项经办理、复查、复核后终结,防止“终而不结、反复信访”,避免行政资源浪费。

  推动调解优先,倡导柔性治理。《办法》第三十条将调解和解提升至制度层面,要求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优先引导调解,鼓励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达成协议。该规定既降低行政成本,又体现“以和为贵”的治理理念,有助于缓和对立矛盾。《办法》还支持行业调解组织发展,要求金融机构主动参与纠纷化解,形成“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多元化解格局。

  构建追责闭环,强化双向责任。《办法》通过督办、考核、追责三项机制确保责任落实:根据《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机构为防止基层“踢皮球”,可对重大信访事项全程跟踪,要求限期反馈;信访处理结果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对推诿拖延的监管人员依法追责,对捏造事实、扰乱秩序的信访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种双向追责体系通过压力传导,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职。


  动态优化,凸显金融工作多维价值

  与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信访工作办法相比,《办法》的亮点突出:其一,制度整合,解决职能交叉问题。过去,信访与举报分属不同规章,导致同一事项可能被重复处理。《办法》将举报纳入信访体系,统一入口但保留特殊性,既减少制度摩擦,又提升处理效率。其二,责任扩展,强化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原办法主要约束监管机构,而《办法》首次明确金融机构需建立内部信访机制,对转办事项限期反馈。其三,技术深化,适应数字化趋势。《办法》明确要求全流程线上化,并将原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包括电子告知、数据共享等具体规则。

  《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金融活动产生深远影响。对金融消费者而言,《办法》促进维权渠道畅通,如明确“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通过线上化、分类处理等机制降低维权门槛,有效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对金融机构而言,《办法》倒逼内部治理升级。金融机构需直面客户投诉,处理不当将面临监管问责与声誉风险。《办法》推动金融机构从“被动应对投诉”转向“主动优化服务”。对金融市场而言,《办法》推动整个市场风险防范能力持续增强。通过源头化解矛盾,有助于减少群体性事件风险,避免挤兑危机,维护市场稳定。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是金融监管体系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这一规章的落地,不仅是对当前金融纠纷复杂化的有效回应,更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诠释。通过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责任强化,《办法》构建了“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依法终结”的治理闭环。未来,有关部门还需继续在资源保障、执行力度与社会共识上协同发力,为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稳定基石。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企业合规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