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越府征补房〔2025〕23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流水井36号之3。
  产权人:黄静宜(已故),女,港澳台身份证号码:H470693 (7),于 2023 年 3 月 6 日死亡。
  第三人:游紫琼,女,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水井 36 号内 6 号地下。
  第三人:马嘉敏,女,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水井 36 号内 6 号地下。
  第三人:马卫邦,男,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水井 36 号内 6。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穗府 〔2014〕3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游紫琼户、马嘉 敏户、马卫邦户,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 内迁出并腾 空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流水井36号之3房屋交征收实施单 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北京街道办事处拆除。
  二、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按照《补偿方案》, 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 置方式。若产权人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征收补 偿,选择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 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05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合法 建筑面积65.8166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应安置套内建筑面 积为69.10743平方米。现用于产权调换的广州市越秀区珠 光路118号2809房套内建筑面积为70.9575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85007平方米。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 由产权人按人民币 25000元/平方米购买。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不另行结算。若产权人选择以货币方式进行征收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  65.8166平方米,产权人可以选择按照《房地产估价报告》  (财兴房评字〔2023〕第029-1号)单价为人民币24080元/平方米作出补偿,即人民币1584863.73元;或选择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按本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为价值时点,按证载用途住宅的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凭继承登记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选 择货币补偿(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按本补偿决定书作出之日为价值时点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逾期未办理被征收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或证明其继承被征收房屋的法律文书及未选择补偿方式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118号2809房(建筑面积89.7887平方米)。
  四、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补偿方案》,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每月人民币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产权人。若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产权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第三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 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补偿方案》,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民币1200元/平方米计算,给 予产权人征收奖励。若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奖励于被  征收人迁出并腾空房屋之日一次性给付。若产权人选择产权 调换的,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六、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明确后,根据《补偿方案》, 给予产权人住宅房屋搬迁费人民币2000元/户。
  七、《补偿方案》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其他费用,被 征收人提供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后,按方案标准据实领取。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 内 向 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5 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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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相关权利人及第三人如需领取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件,请于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登报之日起15日内携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大小马站书院群保护项目现场办公室领取(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流水井社区茂陵新街9号,电话:020-83347691),领取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