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聚饮酒发生意外,“同桌的你”是否担责?
因过量饮酒导致猝死的悲剧时有所闻,死者亲属将同饮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组织者和参与者承担赔偿责任亦不在少数。如果聚餐时只有酒席上的“规矩”而忽视了相关法律风险,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担责?
任性滥饮殒命,苦果自行承担
某企业在春节前夕发给每位职工一箱白酒作为年货,工友们在食堂聚餐时即拿出饮用。车间主任章某本不胜酒力,但不听劝阻,自斟自饮并频频向他人敬酒,不久后便醉倒,被扶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晨,同事发现章某已身亡。章某父母认为同饮者对其子醉酒身亡负有责任,遂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同饮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0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聚会饮酒,参与者都应以对自身生命安全、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把握“度”和“量”,杜绝任性滥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酗酒后果应当具备足够认知,理应做好自我控制和酒量把握。但其不顾他人劝阻而放纵饮酒,丧失自律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的境地,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设宴招待亲朋,莫忘附随义务
吴某在酒店给儿子办婚宴,客人赵某醉倒在餐桌旁,吴某便在酒店开房让他休息并安排一名亲友照看。当夜凌晨,同住人发现赵某情况异常,吴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赵某已死亡。经鉴定,赵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事后,赵某亲属将吴某和同桌的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婚宴期间,吴某等并未强迫赵某喝酒,且已尽到必要的安保义务,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释法:
对于宾客饮酒致死,被告应否承担责任,要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中,作为婚宴主办人,吴某忙于招待亲朋等各种事务,不能要求其对众人情况作过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看,吴某及其家人已达到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的规定,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醉酒迹象,作为请客的主人应当注意醉酒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对醉酒者的照顾救助义务。如果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劝酒应当适度,过头就要担责
王某帮老友陈某修理私家车,收工后陈某邀请王某、吴某等人去饭店吃饭,席间经不住劝酒的王某大醉而归。回家后不久,妻子发现他状况异常,连忙送医就诊,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事后,王某家人以陈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等6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的赔偿责任。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同饮者因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强迫性饮酒;明知对方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本案中,死者与陈某等被告是朋友关系,应当知悉其酒量不大,但仍然积极实施劝酒的行为,直接导致其死亡结果,因此均应承担过错责任。
同伴深度醉酒,切记及时救助
尹某与孙某等7人相约聚会饮酒至深夜。酒局结束后,孙某陪尹某一起回到宿舍,一进门尹某便躺在床上昏睡。因厌恶尹某身上散发出的酒气,孙某便去了其他房间。1小时后孙某回到尹某房间,发现其已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医护人员对尹某进行了抢救,最终尹某因呕吐物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昏迷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孙某等6人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上述参与饮酒者每人赔偿死者亲属1万元。
释法:
在参与饮酒者达到醉酒状态时,宴会组织者或共饮人因“先前同饮行为”而对醉酒人负有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等,否则应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除了死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外,在其已经表现出明显的醉酒状态时,被告孙某等未尽到看护、施救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