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眉东人社处履催字[2024]第2号

  邹淑清:因你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190668.97元一事,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眉东人社处履催字[2024]第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眉东人社处履催字[2024]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本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自公告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未领取便视为送达。请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后7日内履行偿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如若你未按期偿还我局将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永城新生伟宏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按年利率6.015%计算,自2023年9月2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0225%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6252017.61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46252017.61元。1、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靳清涛、杨柳松、朱中帅、范勤豹、何莹、毛伟、李博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3420000000028213)1710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永城市润华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5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5年2月6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3434139.63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28434139.63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毛伟、李博、李莉、刘广琴、何志立、臧帅、何玮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账号:03420000000021910)1225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永城市华发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5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5年2月6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3434385.2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28434385.2元。3、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毛伟、李博、李莉、刘广琴、何志立、苗雨、马杰、孙少玉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股金账号:03420000000021910)1225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永城市鸿祥豫隆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按年利率6.015%计算,自2023年9月2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0225%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6251575.24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46251575.24元。2、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商丘骁赫商贸有限公司、周贝贝、李心智、朱中帅、范勤豹、何莹、王志刚、程新年、邱瑶、毛伟、李博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3420000000028213)1480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志刚质押的虞城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账号:03410000000021958)312.5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李心智: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永城隆产新宇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按年利率6.015%计算,自2023年9月2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0225%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6251707.82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46251707.82元。2、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雍天文、马雯飞、朱中帅、范勤豹、何莹、毛伟、李博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账号:03420000000028213)1710万股的股金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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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商丘秀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23年11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12%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11364303.75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56364303.75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毛伟、李博、刘广琴、何志立、靳清涛、冯璇、王峰、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范勤豹、朱中帅与原告签订了连带保证合同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毛伟质押的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股权(证劵代码:832230)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商丘市泰瑞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5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9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3年12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3288673.92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21788673.92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舟共园铭科技有限公司、毛伟、李博、李莉、刘广琴、何志立、靳清涛、谢跃胜、秦登辉、徐庆豪、李建国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谢跃胜质押的郑州舟共园铭科技有限公司的2100万元股权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秦登辉质押的郑州舟共园铭科技有限公司的900万元股权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商丘江秀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9日按年利率10.08%计算,自2023年11月30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12%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11389412.39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56389412.39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毛伟、李博、刘广琴、何志立、靳清涛、孙亚洲、赵纲、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朱中帅、范勤豹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毛伟质押的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0万股股权(证劵代码:832230)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商丘浩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3年6月18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和罚息为6852635.66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41852635.66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助远致达商贸有限公司、永城市千景宏腾商贸有限公司、毛伟、李博、刘广琴、何志立、靳清涛、谢紫龙、付宇、焦力、孙亚洲、张恒、吴铁路、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朱中帅、范勤豹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孙亚洲质押的郑州助远致达有限公司的1400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对被告焦力质押的郑州助远致达有限公司的600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河南万世天隆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5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5年2月6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3432085.68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28432085.68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毛伟、李博、李莉、刘广琴、何志立、张卫红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股金账号:03420000000021910)1225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金自成、何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豫1481民初35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河南鸿发祥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利息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2月5日按年利率7.2%计算,自2025年2月6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0.8%计算,截止至2025年2月5日利息为3434245.77元);截止2025年2月5日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合计数为28434245.77元。2、判令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毛伟、李博、李莉、刘广琴、何志立、尹慧、谢兵、白梓良对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郑州峰届敞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翰哲贸易有限公司、开封市开发区盛腾商贸有限公司、倪辉、翟怡蒙、海靓、金自成、李心智、何玮、上海理邦股权投资中心在所持被告毛伟、李博股权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寓泰兴业智能安防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商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股金账号:03420000000021910)1225万股股权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土地出让金等)和损失等全部债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6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催告书

  安徽龙天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杨燕芳、祁伟伟:你公司与安徽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凌天智能机器人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安徽龙天公司在淮北高新区投资生产机器人,淮北高新区给予你公司装修补贴政策,并向你公司支付了120万元装修补贴,你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按期建设投产等合同义务并自行将公司注销。高新区管委会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相关投资协议和收回装修补贴资金的函》《行政决定书》(淮高管行决字〔2024〕1号),解除了上述协议,并要求你公司归还拨付的120万元装修补贴资金,但在行政决定书载明期限内你公司未归还上述资金。请你公司收到催告书后5日内,向高新区管委会归还120万元装修补贴资金,逾期高新区管委会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0日